对于降级安置,是很多战友诟病的一个问题,也是大家关心的问题。

这个问题存在吗?

存在,因为很多人退役安置的职务职级等,确实和自己服役时不一样,而且往往是降低的。

但是严格意义上来说,这个事情存在吗?

似乎也有些勉强。

因为军地之间至今都没有一个文件规定说军人的职务职级对应地方的哪个职务职级,所以大家的所谓的降级,其实是一种习惯性说法,以及自己的认知而已。

我记得没错的话,之前出台过一个文件,明确了军转干部军地工资的对应标准,但是也明确说这个不作为职务职级的标准。

既然没有标准,就没有升高或者降低的结果,也就无所谓降级安置了。理论上,地方给你安排任何的职务职级,都是合理的。

这一点其实也是有法可依的。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明确,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其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

可以看出,职务职级,只是确定退役后职务职级的一个参考依据,却不是唯一的依据。

也就是说,没有规定说必须进行一一对应,自然也就没有降级安置了。所以要说这个事情不合理,但是似乎也不违规违法。法无禁止皆可为。

更何况,一个地方的单位职务职级也是职数的,也是有限制的,并不是随时可以增加的。所以有的时候即使应该是一级主任科员,但是没有职数也只能安排到三级主任科员。

还有技术军官,按照办法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应当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

也就是说主要是安置到事业单位的,他的专业技术职务可以直接兑现。

而对于行政单位,国家不提倡不鼓励,如果非要去就要承担代价。

更何况,专业技术职务,只是对应的技术级而不是行政级。

虽然很多时候大家都说技术九级对应的是行政副团,但是其实这里的对应只是工资关系而不是行政关系,不是职务职级。服役时都没有,退役后咋可能有呢?

当然作为退役军人,我也希望大家都能按照服役期间的职务职级落实,不提升至少也不降低,但是现实中能够这样做的还不是很多,总会遇到这样那样的困难。

特别是缺乏法律依据和操作规范的实际,更让这个破局比较尴尬。毕竟落实编制确定职务职级,是需要文件依据的,但是这个却没有。

怎么破解?

很多人说是军衔制。

因为军衔无论是行政军官还是技术军官都是通用的,以这个标准对应兑现自然可操作性更强,执行起来也比较方便。

这个建议本身不错,很多人也觉得会是解决这问题的良方,但是军衔制本身是解决问题的重要方式,但绝不是治本的措施。

这是因为一方面职务机制已经是几十年来的传统,而军衔制是一个新兴的机制。二者之间必然有一个过渡和衔接的过程,操作起来也有很多不方便的地方。所以军衔制安置再好,估计实行起来也比较麻烦;

另外一方面是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正如目前规定中,参考的依据是职务、职级,并没有军衔。如果去办,谁也没有经验有没有操作规章。所在在相关的配套措施出台之前,这个建议还只是一个建议,一个方向而已。能不能、好不好不一定。

最后,很多深层次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比如如何看待技术军官的技术级,和行政级到底如何衔接和对应?该不该制定这样的标准?如何看待退役军官的职务职级,又该如何从制度上去保障等。所以这必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协调的事情还有很多。

所以,军衔制虽好,但是要想成为未来退役安置的主要依据,彻底解决降级安置的问题,还需要时日,还需要等待才行。

对于这个过程,估计很多战友感到想不通或者不喜欢的,按时目前能做到也只能是适应和改变自己。期待单位改变适应自己,显然不可能。

这其实也从另外一个侧面提醒大家:

一是走之前职务直接越高越好,退役后落实待遇、职务职级有帮助;

二是如果你不想到事业单位,那就最好不要以技术军官的身份退役移交,最好转成行政军官退役;

三是也要转变思想。一方面无论定级定的哪一级,都只是一个起点,想要一步到位不可能,更多地还是靠努力。另一方面,虽然职务直接有差别的,但是对应的待遇薪酬绝对都落实了。这其实也就够了,职务职级等其实没那么重要。有最好,没有可以想得通。

当然,我更希望,随着军队职业化的进程,随着军衔的推广,能最快推出一个军地职务职务、军衔的对应标准。这样,一切问题都解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