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卢大妈到柜台取款1100元,没想到回到家后却接到了取款行的电话,对方声称多给了她500元,要求她立刻归还,否则后果自负。可是卢大妈却说取款行在冤枉自己。

60多岁的卢大妈来到柜台准备取款。她把卡递给柜员后告诉对方,自己要取1100元,对方接过存款卡并在电脑上进行一顿操作后,拿出来几张现金,用验钞机点了一遍后有点不放心,于是又点了一遍,发现没有问题后,将钱递给了卢大妈。

卢大妈看到柜台上写着离柜概不负责的提示语,自己也有点不放心,于是又亲自数了一遍,确认到手的是1100元后,卢大妈才放心的离开了取款行。

然而卢大妈回家后没多久,她却接到了取款行打来的电话,对方声称当给给卢大妈的是1600元,多给了她500元钱,要求卢大妈立即将这多出来的500元归还回去。

卢大妈一听整个人都懵了,她表示自己是被冤枉的,当时柜员只给了1100元,而自己也亲自数过,一分不多一分不少,现如今取款行的账目对不上凭什么诬陷自己呢?为了还自己一个清白,卢大妈赶紧叫上自己的儿子,急匆匆的赶到了取款行。

可是不管卢大妈如何解释,取款行就是一口咬定卢大妈多拿了500元。见卢大妈没有还钱的意思,对方还告诉卢大妈,如果她不把这500块钱归还,就报警处理。

双方僵持了一段时间后,卢大妈的儿子担心自己的母亲因为情绪激动导致身体承受不住而病倒,另外也为了息事宁人,于是,他便趁卢大妈不注意,偷偷地把500块钱给了取款行,随后便带着卢大妈离开了。

回到家,卢大妈无意间得知儿子的行为后气愤不已,她明白儿子是一片好心,但是她认为儿子的做法就是变相的承认自己多拿了500块钱而且还不愿意退还吗?卢大妈越想越生气,她表示自己不能接受无缘无故的被冤枉,于是便报了案。

民警通过一番调查后告诉卢大妈,从取款行提供的账目来看,柜员当时确实给卢大妈多给了500块钱,而且他们也调取了监控,显示卢大妈也确实多拿了500块钱。

卢大妈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再次来到取款行,要求拿出当天的视频,让大家看看到底是不是她多拿了钱。可取款行却以卢大妈没有权利查看为由拒绝了她的请求。

一、柜台上的离柜概不负责提示语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法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离柜概不负责是柜台未与取款人协商而预先拟定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因此,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如果卢大妈确实多拿了500块钱,而且事后拒不归还,此行为该如何定性呢?

1、如果卢大妈取钱时,柜员因为失误多给卢大妈500元,不管卢大妈在确认过程中有没有发现多给500元,这500元的来源都没有合法根据,属于不当得利。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因此,对于不当得利,在受损失的取款行要求卢大妈返还这500元钱时,卢大妈理应及时返还。

2、不当得利不返还的,可能涉嫌构成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这里的数额较大一般指1万元,如果不当得利的财物价值大于1万元,那么将构成刑事犯罪,将面临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如果卢大妈的行为真的构成不当得利,那么不当得利的数额为500元,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因此,卢大妈只要将这笔钱归还回去即可,不需要承担责任。

三、如果当时卢大妈没有多拿500块钱,而取款行诬陷卢大妈,结果又该如何呢?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否则就要承担诉讼不利的后果。

取款行一口咬定,是卢大妈多拿了500元,那么该行就应该提交有力的证据佐证自己的观点,否则,这种行为是捏造事实,诬陷诽谤卢大妈,虽然情节较轻不构成犯罪,但是也会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取款行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佐证自己的说辞,那么将面临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卢大妈觉得自己非常憋屈,她认为500块钱不算什么,但是这件事却让她背上一口黑锅,她表示不服,于是她准备起诉该取款行以挽回自己的名誉。

柜台前摆放的标语最常见的就是钱款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虽然这句话没有法律效力,但是它也起到提醒大家的作用,大家在取钱或者存钱的时候,一定要确认清楚再离开,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对于此事,大家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