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青史耀华
?——【·前言·】——?
詹姆斯二世时期法官充当国王特权工具的案例有很多,其中最具的代表性的是1686年"戈登诉黑尔斯案"。该案起因于詹姆斯二巧 任命天主教徒黑尔斯为军官,但黑尔斯并没有放弃天主教信仰。
根据1673年的《宣誓法》(resfArf),任何在英国担任公职者必须宣誓承认国王至尊的的地位(supremacy),并否定天主教的'变体说'(Transubstantiation)等内容。 这意味着,黑尔斯拒绝放弃天主教信仰而担任公职是非法的。
?——【·戈登诉黑尔斯案·】——?
黑尔斯的仆从戈登出于个人利益控告黑尔斯的违法行为。该案被提交到王座法庭,黑尔斯不得不寻求詹姆斯二世的法律特赦权,并得到国王批准。庭审中,包括首席法官爱德华赫尔伯特(EdardHerbert)在内的11名法官都支持国王的特赦权,只 有法官巧马斯*斯特里(SirThomasStreet)对此持否定态度。
最终,法庭判定 黑尔斯无罪。法官们还对国王特赦权提出法理辩护:"一,英国国王是最高统 治者;二,英国法律即是'国王的法律'(king’sla以s);三基于必要的理由 对特别的案件实施特赦权是国王不可分割的权为;四,国王是否实施特赦权与 否的必要性和理由唯一的判定法官。五,国王这一特赦权并非是人民给予国王 的,而是国王权威和特权的古老传统,从来没有被剥夺过,也不能被剥夺"。
法官对国王法律特赦权的支持使国王特权取得临时胜利,并大大助长詹斯 二是恣意侵犯法律的气焰。对于这一时期法官的职业道德及个人品德,我们还 可以从詹姆斯二世时期最受人诟病的实权人物、大法官杰弗里斯对克拉伦敦伯爵说的话中看出来。
他说,至于这些大多数由他本人推举或参与任命的法官, "他们大多数都是流巧(rogues)"。光荣革命后,由于其恶劣的行径及其对 詹姆斯二世暴巧的支持,这些法官全部被解职,其中至少有6人被排除在威廉 和玛丽的议会颁布的《赦免法》之外。
除对各中央法庭的操纵外,查理二世和詹姆斯二世还将王权的触角伸向了地方司法和陪审团。对于地方司法来说,1687年詹姆斯二世安插了455名王党分子担任地方治安法官,1688年这一数字己达795名(总数为1197名)。根据统计,在这些治安法官中有多达19%的人是罗马天主教徒。
通过这种手段, 王权获得更加坚实的政治基補,对于詹姆斯二世在地方上推行复兴天主教和打 击政治反对派都起到重要作用。当然,詹姆斯二世的做法也招致地方乡绅阶层 的极大不满,并成为推动其统治最终覆灭的重要因素。
?——【·司法中的重要构成·】——?
—陪审团来说,王权也强化了操纵力。根据 传统,陪审员应该由富有的自由止地保有者担任,法律规定;送些自由±地保有者的年收益必须达到20镑以上。
但在实际司法中,或者国王通过支持王权 的治安法官拂选顺从王权的陪审员,或者,反对专制王权的治安法官挑选同样 反对王权的陪审员,也即"陪审员总是与治安法官志趣相投"。这样,相伴 着国王对治安法官操纵力度的加大,陪审员也越来越多地由王党分子组成。
这 一时期的许多司法大案中,都出现罔顾事实、完全顺从王意或法官意见的陪审 团。例如在1679年"天主教阴谋案"中判定乔治韦克曼无罪的陪审员就并非 是独立行使陪审员权力的。也正因此,他们受到公众舆论的强烈责备,甚至不 得不"因恐惧公众的暴动而从各自家中逃亡"。
当然,相伴着对陪审员独立 裁定的法律和制度的完善,这一时期也涌现出许多不畏强权的陪审团。
司法从相对独立到再度依附王权,这一转变是复辟时期英国司法的主要变化。那么,导致这种转变的背后原因是什么从王权的角度来讲,斯图亚特王权在从与议会达成政治妥协转向加强专制统治的过程中,强化对司法的操纵无疑是重要手段。
查理二世复辟之巧,为维护复縣王朝的政治稳定,与议会确立 了政治妥协和政治宽容原则。随着复辟王朝地位的巩固,为复兴天主教并加强 个人专制,他意图效法早期斯图亚特王朝君主的做法,强化对司法权的利用与 干涉,打击政治反对派。
从一般法法官的角度来讲,"复辟时期法官职位自身 的天然属性决定了他们无法独立于王权。从身份上讲,他们仍是国王的仆从, 而不是独立的法官"。的确如此,复薛时期的法官与斯图亚特早期的法官一 样缺乏独立司法的保证:一方面,法官的任免权仍旧掌握在国王手里;另一方 面,"司法权源于国王"的古老传统限制了他们的独立性。
基于以上两点原因,查理二世统治后期和詹姆斯二世统治时期,一般法院 再次沦为与斯图亚特早期相似的状况。不仅各中央法庭成为国王特权的代言人, 而且他们还成为国王强化对地方统治的重要为量。
革命前,巡回法宫在奔赴地方前,都会前往星室法庭或枢密院接受国王训令。复辟时期,虽然星室法庭己不存在,但法官仍必须在巧行巡回审前觀见国王并接受指示,除了负责以王权 的名义进行的司法工作,他口还巧为国王收集各郡政治事务的信息。
当然,复辟时期的司法状况与斯图亚特早期相比并非完全一致。一方面, "国王很难找到足够多顺从的人选填补这么多的司法职位",因而复辟时期仍旧存在许多择卫司法公正和独立的优秀法官。如上文提到的民事诉洽法庭法官约翰阿切尔在查理二世行使法律中止权时明确地反对国王的意愿。
另一方面, 复辟时期的法官除受到王权随时解职的威胁外,还受到公共舆论的责备、议会 的批判和弹劾两个因素制约。一个典型例子是首席法官斯克罗克斯在1679年 "天主教阴谋案"中宣告乔治韦克曼无罪后,被一群民众追打,所乘马车里 甚至被扔进一条死狗。次年,下院还成立委员会对其提化弹劾。
总的来说,复辟时期正值司法完成初步转型的前夜,法院受制于传统和现 实因素,无法摆脱王权的操纵,但专制王权自身的危机已使这种操纵逐步为不 从也。
因而,尽管诸法院仍旧受到王权的强大压力,但这一时期司法仍取得一 竖进步,正是这堅进步为光荣革命后司法的转型奠定了基础。
?——【·复辟时期的司法改革·】——?
法律与王权关系的变化是复辟时期英国法律进展史的主线。事实上,尽管 复辟王朝效法斯图亚将早期加强对司法的操纵,但这一时期法律在限制王权的斗争中也取得重大进步,并为光荣革命后以"司法独立于王权"为标志的初步司法转型奠定了坚实基础。
关于复辟时期在英国法律进展史中的地位问题,一 直是法律史家争辩的问题。传统的观点,特别是辉格派学者认为复辟时期是英 国法律史上又一个黑暗时代。
哈了强调,1640至1660年的革命是英国法律现 代化改革"错失的机遇",而复薛政府将所有的成就全部抹去。对于逸一时 期的一般法职业者,传统的观点也颇有微词。
哈维格斯特指出:"一般法院法 官不去思索如何改进僵化偏狭的司法机构和程序,而是在变动的政治局势中摇摆逢迎,他们对法律改革几乎没有贡献"。另外一些学者则提出不同意见。
霍兹沃斯认为;17世纪英国的法律改革是连续性的,复辟时期并非是英国这一 改革进程的断层。他指出:"如果注意到革命期间确实实施的改革而非仅仅列 入改革计划中的内容,那么,几乎所有改革都在复辟后确立。"
无论如何,复薛王朝抛弃革命期间的改革计划确实是对英国司法改革进程 的打击。复煤初期国王政府在司法改革上的确持保守主义立场。一个典型的例 子是被詹尼弗卡持祿为"一个很小但相当重要的倒退"的是法庭语言的英语 化改革被废除。
查理二世复辟后,骑古议会颁布的第一批法令中就有一项规 定法庭使用英语只能连续到1660年8月1日。@拉了语和诺曼法语再次成为英 国司法的官方语言。对这一改革的废除无疑给非法律专业人员造成困难,进而 "强化了法律的严酷性"。
自查理二世统治后期,面对王权的步步紧逼,英国的法律改革再次被推到 宪政问题的前沿。议会对于司法改革的态度是与王权从保持法院独立性到强化 对司法的操纵这一变化相对应的。
复辟之初,议会与王权就保守主义的立场是 一致的,但查理二世在统治后期开始强化君主特权并干涉法院司法的做法推动了议会积极地寻求司法变革。以此为背景,在议会的主导下,并在部分一般法 职业者的合作下,司法改革也取得许多重要成果。
?——【·结语·】——?
国王的法律持赦权和法律中止权受到限制。就法律特赦权来说,国 王作为国家元首拥有一定的法律特赦权本身是不受争议的,即使是现代国家的 国家元首也一般拥有一定范畴的特赦权为。
复辟时期,最大的争议是关于国王 赦免权的范畴问题,这也一直是国王与议会之间冲突的焦点问题么一。一般来 讲,涉及公共利益或大范畴内行使这一权力会招致议会和法院的抗议。例如,为保护英国商业利益,17世纪中后期多次颁布《航海条例》(iVov如妨以心f)。
对于这一条例的常规内容,国王有权特许某些商人不受该法律约束,议会对此 不予反对。但议会明确申明对1668年《航海条例》中关于"禁止进曰爱尔兰牲 畜"的规定不适用法律特赦权。
下院认为:特赦权不可对损害公共利益的案件 中使用已经是被一般接受的法律意见,这种进口是"一种对公众利益的损害" (apublicandcommonnuisance),因而不得在涉及这一问题的案例中使用特赦 权。
?——【·参考文献·】——?
基佐:《一六四0年英国革命史》,伍光建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年。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1年。度]泰利维:《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纪混译,上海:学林出版化19%年。
庚]博登海默:《法理学一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取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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