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时事新闻网栏目副主任张添强 通讯员大律)

近日,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房屋租赁纠纷案件,市民张阿姨因卫生间漏水出租方拒不维修而不缴纳租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阿姨在承租期间的卫生间漏水非主管道损坏造成的,判决张阿姨缴纳租金2700元。

事由:市民张阿姨租住大连市大力公司(化名)的住房,去年8月份,卫生间漏水导致楼下邻居找上门来,张阿姨立即下楼查看,发现楼下邻居卫生间集成吊顶往下漏水,导致卫生间无法使用。

张阿姨说,自己的房子是承租大力公司的,每月向大力公司交租金,卫生间自己没有改过,所以漏水问题应当由大力公司解决。大力公司安排人上门查看,认为不是主管道漏水,所以拒绝维修。张阿姨认为:双方的租赁合同上明明规定,房屋及设施自然损坏可要求出租方予以修复,既然我租你的房子,卫生间漏水是管道自然损坏,房主却拒绝维修,我就不交租金。同时张阿姨找到一家装修公司,花了7000元对卫生间重新做了防水,楼下邻居卫生间的集成吊顶也不漏水了。

随后,大力公司将张阿姨起诉到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要求张阿姨缴纳租金。张阿姨委托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代理出庭应诉,她告诉律师说,让法院判吧,如果该房子卫生间漏水确实不应当由房主维修,我就按月交纳租金。

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阿姨一方向法院提交了与大力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上面明确约定经出租方同意后对房屋进行装修或增添设施,如发现房屋及设施自然损坏可要求出租方予以修复。同时还提供了楼下邻居卫生间漏水的照片及与某装修公司签订的卫生间防水工程施工合同,证明自己花了7000元对卫生间重新做了防水。

为慎重起见,主审法官带领大力公司的代理人、张阿姨及其代理人到张阿姨家现场勘察,经调查取证,认定张阿姨租赁的房子原是清水房,卫生间除了主管道外全部是张阿姨自己装修的。张阿姨去年8月份曾经因卫生间漏水向大力公司报修过,但大力公司以不是主管道破损为由未予维修。而后,张阿姨自己找的装修公司对卫生间防水进行了施工,但施工方式为“在马桶附近用钻孔注胶”的方式,可以证明漏水点不在主下水道处,而是在马桶附近,而马桶是张阿姨自己购买并安装的。经张阿姨对卫生间重新进行防水处理后,楼下邻居的卫生间集成吊顶停止漏水,恢复正常使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阿姨租赁大力公司的住房,有义务按租赁合同按月缴纳租金,出租的房屋自然损坏,大力公司有义务进行维修,但维修义务应当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从装修公司的防水施工来看,非主管下水管道漏水,而是张阿姨自己购买并安装的马桶漏水,大力公司不应再负维修义务。

今年9月28日,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张阿姨依照与大力公司的租赁合同约定,给付欠付的租金2700元。

对于类似问题,全国普法为民好榜样、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说,如果经出租方同意,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修,一般情况下出租人对房屋装修质量是不负责任的,但不可以把承租人装修后发生的问题一并推给承租人承担。市民在承租房屋时,一定要将房屋将来可能发生的漏水、透寒问题约定清楚,即无论什么情况下发生漏水、透寒而影响居住功能时,均应当由出租人承担维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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