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胚胎的法律性质
依据民法典第13条及本条规定,已经形成但尚未出生的胚胎、胎儿,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根据相关特别规定(例如,本法第16条),胚胎的部分利益可受到保护,以单个法律规则类比适用的方式,将关于自然人的法律规定适用于胚胎。随着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出现了体外受精、冷冻胚胎的情况。体外形成的受精卵、冷冻胚胎可能最终不会进入母体、不进入孕育一出生的过程,因此体外冷冻胚胎与本法第16条所称胎儿的法律地位应有差别,不能进行相同的类比适用;但冷冻胚胎具有发展为人类生命的潜能,也并非民法上一般之物,国家对于冷冻胚胎负有保护义务。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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