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6月21日,某保险公司发现一人员在公司职场前长时间张望,故上前询问,得知该人员手持加盖“XX人寿保险公司某分公司”印章(系伪造)的收据,收据显示财务主管为公司在职业务员李某某。经公安调查发现,李某某于2017年以30元的价格私刻了一枚“XX人寿保险公司某分公司”印章,2017年3月-2018年7月期间,利用某某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以投资理财产品,并承诺偿还本金及高额利息、刷取信用卡提升额度等借口为由,欺骗被害人张某某、姚某某、吴某某等多人投资,收取上述人员财物共计人民币200余万元,并向部分受害人开具收据加盖其私刻印章,骗取款项用于支付其承诺各被害人的高额利息及私人债务。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李某某以一审判决事实不清,以被害人系借贷、投资合作关系且量刑过重为由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一审判决。

【案例分析】

李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刻章人员,私刻“XX人寿保险公司某分公司”印章。后向他人展示某公司理财页面,告知受害人可“代客理财”、到期偿还高息。李某某向客户出具借条,在借条上加盖私刻的“XX人寿保险公司某分公司”印章,用新的借款兑现部分借款人的到期本金及利息,多次借贷。

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保险公司印章,利用其在保险公司工作的身份,以投资理财返利为由,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案例启示】

(一)不推荐非公司产品、不参与非法集资、诈骗、不推介销售POS机、不通过POS进行套现、不参与非法借贷等,否则公司根据《保险代理合同》约定将解除合同,引发的相关法律责任由自己承担。

(二)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主动向公司举报、上报诈骗、集资等相关线索,公司对代理人涉嫌刑事犯罪的,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调查。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