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永娇 作

[案例]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情愿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情愿承担的债务范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释法]

“现有证据仅能证明麦某是这起民间借贷案件的中间人,并不能证明麦某已构成债务加入,也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麦某从这笔借款中猎取经济利益。”巴楚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艾莎·哈孜介绍,一些急需用钱的借款人往往会通过亲戚、朋友介绍出借人,以实现迅速借款的目的,帮助达成借款成功的人员,俗称为“中间人”或者“介绍人”。然而,一旦出现借款人未按约还款,出借人往往要求“中间人”帮忙催要、担保甚至承诺还款。此时“中间人”是否构成债务加入或保证,将成为直接起诉“中间人”这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的重点及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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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楚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艾莎·哈孜正在撰写法律文书。古丽努尔·如孜 摄

艾莎·哈孜提醒大家,做“中间人”应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同时要及时提醒借贷双方注意风险,不因熟人或亲戚等情感因素,忽视让借款人出具借条、收据等重要凭证;不在借据上签字、防止“隔手交易”,以免因借款方赖账让自己失了交情甚至带来不必要的诉讼风险。

(天山网/新疆日报记者 杨舒涵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