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唐山市路南区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
多家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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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唐山市路南福安诊所
地址:西电路147号
本机关于2024年06月18日查明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使用注射用头孢锌夫钠开展静脉输注活动。
上述行为已违反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参照《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章第二十二节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路南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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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永红桥街道办事处南富庄社区卫生服务站
地址:唐山市路南区增盛东街增盛楼小区内
本机关于2024年06月20日查明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使用抗菌药物(乳酸环丙沙星氯化钠注射液)开展静脉输注活动。
上述行为已违反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参照《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章第二十二节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路南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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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唐山市路南镕正口腔诊所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一层南墙暖气片下有一个标有警示标识的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利器盒,该利器盒内有感染性医疗废物(两个使用过的废弃的带针头的5ml一次性使用注射器),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专用的包装物(或容器)内。
以上事实有 1、现场笔录(编号:【2024】第Y0328001号);2、《营业执照》复印件;3、《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4、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5、《询问笔录》1份;6、诊所2024年医用废弃物集中统一处置合同、2024年3月医疗废物交接记录及2024年3月《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复印件;7、现场拍摄照片3张。
你(单位)违反了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现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六节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兴路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路南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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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唐山市路南谊源诊所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诊所未建立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执行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未对购进使用中的75%酒精免洗手消毒凝胶进行进货检查验收记录及相关索证)。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编号:[2024]第Y0329001号);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4、《询问笔录》1份;5、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6、现场拍摄照片3张,该诊所消毒产品进货台账(2张)复印件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现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参照《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章第十节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兴路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路南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路南区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来源:路南区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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