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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巍山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接群众反映称,辖区某公司涉嫌存在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情形。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该公司开展现场调查,并向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询问(调查)通知书》,要求该公司携带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用工考勤、欠薪明细表等相关资料前来接受询问调查。但该公司逾期未接受调查。

随后,执法人员再次告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前来接受询问,并要求其限期整改,但该公司逾期仍未改正。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行为。

根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并参照相关裁量基准,巍山镇综合行政执法队责令当事人携带相关资料接受调查询问,并依法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可以向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和要求予以回复。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

来源:东阳综合行政执法

编辑:杨慧萍

二审:陈云

终审:单昌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