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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环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涉及多方责任人,可能涉及有责赔偿、无责赔偿和赔偿份额等问题,历来是办案的堵点、难点。10月9日,南方+潮州频道从潮州中院获悉,近日,该院践行能动司法理念,成功化解一起连环道路交通事故纠纷, 做到“一案结两案解、三案均和”,有效减少进入诉讼的案件。同时,通过司法建议等形式,加强与行业协会联动,规范相关行业做法,助力矛盾纠纷源头“一站式”预防解纷。

连环道路交通事故引纠纷 法官细心处理各方诉求

未成年人黄某荷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在潮汕公路某路段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先碰撞刘某奇驾驶的临时停放在车道内的轿车,后再碰撞黄某坚驾驶的摩托车。事故造成黄某荷死亡,刘某奇、黄某坚受伤,三车受损等后果。后交警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荷负主要责任,刘某奇负次要责任,黄某坚等无责任。

为维护合法权益,黄某荷的父母李某恩、黄某宏向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提起一审诉讼,要求相关保险公司、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某民保险公司潮州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490199.8元,大某保险公司潮州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8149.31元。某民保险公司潮州公司不服,于7月上旬向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道交专业合议庭)依法审理后,仔细查阅案卷材料,多方询问调查,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发现某民保险公司潮州公司与李某恩、黄某宏均有调解意向,于是综合案情采取以厘清责任、平衡利益为重点的“背对背”调解方式,组织双方进行多次调解。

7月下旬,在双方基本达成调解协议后,刘某奇、黄某坚二人也表示准备分别起诉保险公司,向主审法官咨询能否一并处理诉求。“还是希望能一次性解决纠纷,不想继续打官司了。”在详细了解二人诉求后,主审法官征求其他当事人意见,各方当事人纷纷回应。

50余次调解 “诉中+诉前”机制化纠纷

经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反复研判后,达成两点共识。其一,在审案件当事人也同时是两个未诉案件的当事人,各方均有调解意愿,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和谐、法治、友善的价值理念,符合“抓前端、治未病”导向,应积极促成。其二,鉴于两个未诉案件未进入诉讼程序,不宜直接由法院出具调解书,可参照知识产权“诉中+诉前”潮州特色联动和解机制做法,移送潮州市诉前调解(和解)中心,组织各方达成和解协议后,再由李某恩、黄某宏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案件遂移送潮州市诉前调解(和解)中心,在主审法官和调解员等推动下,某民保险公司就两个未诉案件进行认真核算,各当事人也在线下、线上“面对面”进行多轮协商。

8月10日,案件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李某恩、黄某宏撤回起诉,刘某奇、黄某坚放弃诉讼主张权利。随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同意撤回起诉的裁定,各方当事人在诉前调解(和解)中心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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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和解协议签订后,主审法官敏锐察觉到负事故次要责任刘某奇对死者家属仍心有歉意,于是再次对刘某奇进行了深入沟通。刘某奇最终表态在和解协议的基础上自愿再补偿给李某恩、黄某宏慰问金。

历时一个多月后,经过50余次现场、电话调解,当事人之间先后达成三次调解(和解)意向,最终以赔偿款全额履行到位、一个在诉和两个未诉案件一并化解的方式顺利结案。

助推相关工作规范 法院发出规范保险理赔司法建议

9月1日,远在茂名市的李某恩、黄某宏委托律师专程到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上感谢信。 9月15日,某民保险公司潮州公司也送来了感谢信函,认为该案当事人多、难度大,“但法院干警不辞辛劳、共同努力解决纠纷,实行‘一案解多纷’的创新调解模式,一次性圆满化解多案纠纷,非常感谢法院和法官! ”

因发现涉保险连环道路交通事故的并案处理原则、信息协助、地址确认等工作尚未规范,潮州中院在审理上述这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还向保险行业协会提出关于规范连环道路交通事故理赔的司法建议。

“我们协会已经在积极引导、动员保险公司参与诉讼调解、和解及相关工作,努力争取一次性化解纠纷,减少诉讼程序、诉讼案件。 ”9月21日,潮州市保险行业协会向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一份司法建议的复函。 潮州市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王伟说,后续协会将推动会员单位积极参与一次性化解连环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更好助力社会和谐稳定。

至此,上诉人某民保险公司潮州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某恩、黄某宏、刘某奇、潮州某通出租车公司,原审被告黄某坚、大某保险公司潮州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案件及相关两个未诉案件画上句号。

来源:南方+

编辑:张蝶 吴柏霖

审校:林修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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