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忆:

而在之后的日子里,两人多次前往宾馆开房并发生了关系。不过,由于没有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女子小姜意外怀孕。

事发后,女子小姜的父母感到愤慨不已,并立刻挑选了报警处理。随后,男子刘某被警方迅速抓捕归案。

不久之后,因涉嫌强奸罪,男子刘某被检察机关正式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后,经过一番仔细审理,最终判决男子刘某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

然而,一审宣判后,男子刘某却表示不服,认为案发时女子小姜属于自愿,因而自己并不构成强奸罪,遂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再审。

二审庭审上,男子刘某的辩护人为其作了无罪辩护,其主要辩护意见如下:

1、男子刘某与女子小姜是恋爱关系,两人发生关系时,女子小姜完全属于自愿。本案中,男子刘某自始至终并没有采纳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女子小姜发生关系。

2、男子刘某对女子小姜未满14周岁一事并不知情,女子小姜一直向男子刘某谎称自己16岁,存在瞒报年龄的情形。此外,根据证人张某、陈某某、蒋某某的证人证言,女子小姜在饭店打工期间,一直向他们声称自己已年满14周岁。

3、女子小姜平时穿着装扮比较成熟,而且曾先后在多个饭店当过服务员,而从女子小姜在饭店做服务员的职业以及平时的穿着装扮来看,男子刘某根本无法推断出女子小姜未满14周岁。

综上所述:本案中,男子刘某既不知道女子小姜未满14周岁,也无法推断出女子小姜未满14周岁。此外,男子刘某也不存在强迫女子小姜发生关系的情形,因此,应当认定男子刘某无罪。

二审法院在听取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后,结合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以及在案证据,经过一番仔细审理后,最终仍旧认定男子刘某强奸罪名成立。

二审法院当时的主要裁判理由如下:

1、男子刘某与女子小姜发生关系前,曾看过女子小姜的户籍信息。女子小姜在公安机关所做的两次询问笔录表明,男子刘某看到过其户口本复印件上是13周岁,她当时谎称户口本上登记的出生日期是错误的。

2、虽然女子小姜平时穿着装扮比较成熟,但是身体发育状况一般,并非较为成熟,一般人通过社会经验能够明显意识到其可能未满14周岁。

3、鉴于案发后,女子小姜及其家人已经对男子刘某表示了谅解,并出具了刑事谅解书,且男子刘某案发时未满18周岁,因此,依法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案中,由于男子刘某曾看过女子小姜的户籍信息,且女子小姜身体发育状况一般,故而男子刘某“应当知道”女子小姜未满14周岁。因此,对辩护人提出的男子刘某不知道也无法推断出女子小姜未满14周岁的无罪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不过,鉴于男子刘某依法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一审量刑过重,应予纠正。因此,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男子刘某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人“明知”女方未满14周岁而与之发生关系的,不论女方是否自愿,均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这里的“明知”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

而对于“明知”的具体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十九条当中作了明确规定:

1、女方未满12周岁,一般情况下,应当一律认定行为人“明知”,判决构成强奸罪。

2、女方已满12周岁未满14周岁,如果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衣着特点、言谈举止、生活作息规律等方面,能够推断出未满14周岁,那么,便应该认定行为人“应当知道”,判决构成强奸罪。

最后,大家是如何看待本案的呢?对于本案,你们又有哪些不一样的观点呢?欢迎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