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全媒体记者章娜报道:10月11日,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新修订后的《江西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已经出台并实施,快来看看最新的差旅管理规定吧!

  出差人员应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根据办法,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负责同志批准方可乘坐飞机。乘坐火车,连续乘车超过7小时(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连续乘车超过5小时),可购买和报销同席对应等级卧铺票;对乘坐同列次低于按规定可乘坐席位的,按差价的50%予以补助。乘坐飞机、火车、轮船、长途汽车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未履行相应审批手续乘坐飞机的;乘坐高于按规定可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出差人员应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入住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等。返回当日公务活动超过半天、同一日出差目的地涉及两个及以上市县且公务活动超过半天,且不能安排延时退房的情况,可以安排午休房(钟点房,下同),每日最多安排一次午休房,房费在不超过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的50%以内凭据报销。

  省内出差同一县级行政区划内只接受一次工作餐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和规定标准包干补助。出差目的地为西藏、青海、新疆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20元,其他地区为每人每天100元。

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一次工作餐,不用交纳伙食费外,出差人员用餐费用自行解决。

出差人员省内出差,同一县级行政区划内只接受一次工作餐,同一自然(日历)日赴多个县级行政区划且接受第二次及以上工作餐的,相应交纳伙食费,早餐、午餐、晚餐交纳标准分别为日伙食补助标准的20%、40%、40%。省外出差执行当地相关规定。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出差人员应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在对外没有收费标准的场所用餐,早餐、午餐、晚餐分别按日伙食补助标准的20%、40%、40%交纳;在对外有收费标准的场所用餐,按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出差人员乘火车且连续乘车时间达到5小时的,可凭车票加发60元伙食补助费。在此基础上,乘车时间每超过1小时,再加发10元伙食补助费。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包干补助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包干补助,补助标准为省外出差每人每天80元,省内出差每人每天60元。工作人员出差由单位派车或经批准租用车辆的,不发放市内交通费补助。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关费用。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其收费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