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读者咨询恋爱期间男女、同性之间的恋爱纠纷,本文秦嘉泽律师团队以案例的方式讲解几种主要纠纷,在法律上的认定处理方式。

一、公开辱骂前任女友侵害名誉被判担责

2021年5月,男方与女方经人介绍相识,同年7月确立恋爱关系。交往期间,男方通过微信、支付宝多次向女方转账达数十万元。2021年9月,女方提出分手随之而来的就是经济纠纷。

10月男方两次前往女方居住的小区,用多个扩音器反复播放“X栋X室谭某某之女女方在外面干着出卖自己身体的事情,骗取男人钱财,欠钱不还,请大家街坊邻居谨防上当受骗”等录音内容。

女方于是起诉男方侵害名誉权,要求赔偿3万元的损失并公开道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法院判决男方在女方居住的小区张贴《致歉声明》,对女方赔礼道歉,并赔偿1000元。

就此我们不对男方行为的正当性作出评价,但是可以看出法律评价男方的行为是其应该公开道歉并赔偿1000元,这也就是女方要求的结果,但是实际上男方可以考虑诉讼要求女方返还恋爱期间的直接转账10万元,对于恋爱期间的金钱往来,除非结合聊天记录明确表示属于赠与不要回,是给对方的生日、特殊纪念日的金钱补偿等,一般可以认定为借款要求对方返还。

二、未领证不共同生活彩礼嫁妆应返还

2021年11月,男女双方经相亲认识,之后两人恋爱。2022年5月,双方按照当地风俗办理了婚礼,男方向女方家支付彩礼8万元、“三金”款2万元、“封红包”“端被条”以及筹备婚礼,以上男方共花费19万余元。

但是婚礼第二天,女方就回家了没有和男方共同生活,双方也没有领取结婚证,同时拒绝还款。

男方及其父母将女方及其母亲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返还9.5万元。

三、离婚冷静期内“出轨”违背夫妻忠实义务

2010年12月,男方与女方开始恋爱,2016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有一个儿子一个女儿。2022年12月,两人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申请,开始分居。

在离婚冷静期内,男方无意间发现女方在冷静期内和一男性举止亲密,认为女方婚内出轨,要求女方赔偿10万元,并就此起诉到了法院。

女方认为两人都已经申请离婚,感情早已破裂,自己冷静期内出轨没有对男方造成伤害。

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冷静期内双方仍然是夫妻,是夫妻就有《民法典》规定的彼此忠实义务。但是男方要求赔偿10万元,相较于整体精神损害程度而言过高,所以法院在具体金额上,酌情判定女方赔偿男方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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