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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辑

-FA ZHI XUAN CHUAN JIAO YU-

化解行政争议

典型案例

为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有效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全力推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恩施市法院发布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法治恩施建设提供良好的司法服务与保障。

案例一

“宽限期”兼顾情与法 助推争议实质化解

——原告恩施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恩施市人民政府罚款及行政复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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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

2022年5月14日至6月14日,原告作为“某新能源”汽车销售代理商在恩施某商业广场开设店名为“恩施某汽车体验店”的店铺销售该新能源汽车。2022年5月24日,原告根据厂家提供的车辆核心竞争品对比一流图,甲车辆VS乙车辆相关广告宣传内容委托某广告公司制作长1.8米、宽0.8米的对比喷绘广告并以展架的形式放在店铺内对外宣传。2022年5月25日至2022年6月21日发布广告期间,原告销售该款新能源车10辆,成为该车代理商以来累计销售新能源车40辆。

2022年6月21日,被告对案涉店铺销售现场进行检查,发现原告大厅内摆放有甲车辆与乙车辆的对比广告宣传展示架,6月30日,被告通知原告在期限内提供广告内容中作出对比性结论的检验报告或鉴定结论,原告亦未能提供。原告行为构成传播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违法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结合裁量情节,对其作出了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原告不服该处罚决定,向恩施市人民政府提请行政复议,复议决定维持处罚决定,原告遂向恩施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争议化解情况 ·

恩施市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了解到,原告公司虽有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但经营时间短且已拆除广告,受疫情影响公司经营困难,承办法官特意组织调解,通过双方当事人充分沟通协调,被告从公司实际履行能力、优化营商环境等角度综合考虑,在法律规定的幅度范围内对处罚金额进行调整并给予原告半年的履行期间,原告表示同意并主动撤回起诉。

· 典型意义 ·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秉持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理念,积极组织双方调解,通过释法明理使原告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行政机关在依法行政的同时,也充分考虑优化营商环境等综合因素,调整处罚金额并利用“宽限期”兼顾了情与法,达到了良好行政执法的社会效果,对和谐执法关系、优化营商环境发挥了积极重要作用,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生动践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张军院长提出的“行政审判要牢固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理念”的重要指示精神。

案例二

“一把手”出庭又出声 零距离释法解心结

——原告陈某诉恩施州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恩施州人民政府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及行政复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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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二倍工资

· 基本案情 ·

2022年9月6日9时许,原告陈某驾驶轻型栏板货车行至施州大道三水厂路口时,被恩施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经查,涉案车辆已连续超过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未检验,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遂对陈某采取扣留驾驶证、扣留机动车的行政强制措施。2022年12月28日,恩施州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对陈某作出罚款5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原告缴纳了500元罚款,但认为其取得的驾驶证C1、D、M证属于三种不同的行政许可,原告驾驶轻型栏板货车违法,将D、M照的资格一并吊销明显不当,应为其恢复。原告提出行政复议后,恩施州人民政府经过审理,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处罚决定,原告遂提起行政诉讼。

· 争议化解情况 ·

本案审理过程中,恩施州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局长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庭审中,认真倾听了行政相对人诉求,陈述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依据,从情、理、法等方面对相对人的质疑逐一有效回应,并鼓励相对人克服困难,再创美好生活,相对人认识到驾驶报废车辆的危害性与违法性,庭后主动撤回起诉。

· 典型意义 ·

行政机关“一把手”出庭应诉,全过程参与庭审并积极发表意见,增加了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的信任,消除了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合理性和合法性质疑,通过与相对人进行真诚交流,最终行政相对人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解开了心结,自愿接受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又发声”充分发挥了“关键少数”的“关键作用”,提升了政府公信力,彰显了法律的权威,体现了行政机关的责任与担当,对高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官民和谐、政通人和具有重要作用。

案例三

全力搭建“连心桥” 助推行政机关践信守诺

——原告宜昌市XX不锈钢制品经营部诉被告恩施市房屋征收中心终止租赁补偿协议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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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

原告宜昌市XX不锈钢制品经营部系经营不锈钢消防水箱、生活冷水箱、保温水箱和玻璃钢制品加工及销售的个体工商户,因在恩施市场承接大量不锈钢水箱安装项目,为节约成本、便利供货便在恩施市旗峰坝XX号租赁仓库一间用于存放产品及售后安装人员居住。因原告所租仓库被纳入被征收范围,2020年12月,恩施市房屋征收中心与原告达成《终止租赁补偿协议》,约定原告自行终止建立在被征收房屋上的租赁关系,恩施市房屋征收中心给予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共计217678.86元,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与出租人终止租赁并搬离该地,但恩施市房屋征收中心一直未支付补偿费用,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补偿费及相应资金占用利息。

· 争议化解情况 ·

本案立案后,承办法官了解案情后即确定了以调解方式推动当事人撤诉的实质化解思路。随即召集各方当事人进行协调,耐心细致分析案情,同时,向行政机关释明虽然双方签订协议未明确补偿费用支付时间,但诚实守信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法院及行政机关均应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行政机关认识到自身错误,向相对人耐心解释履约困难并约定期限,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撤回起诉。

· 典型意义 ·

行政协议一经生效,行政机关就应当恪守诚信原则,依约履行,该终止租赁协议补偿款事关相对人的财产权益,法院及行政机关应依法予以保障。本案案情清晰,双方争议不大,行政机关面临履约困难未向相对人作出合理解释、安抚情绪,使其造成误解致本案诉讼。本院立案后承办法官本着实质性化解争议的理念,对各方进行释法明理,促成双方和解,推动行政机关守信践诺,切实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获得感,使本案得以圆满化解。

案例四

能动司法助企甩“包袱” 庭外和解促案结事了

—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A公司罚款非诉审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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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

2021年4月13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食品安全抽检计划,在恩施州某商贸有限公司某某购物中心对A公司生产的XX薯片进行抽样送检。2021年5月14日,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出具《检验报告》,结论为:大肠菌群不符合QB/T2686-2005《马铃薯片》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A公司生产经营不合格XX薯片的行为涉嫌违法。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后,依法作出了(恩市)市监罚[2021]XX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A公司没收违法所得1187元、缴纳罚款50000元处罚。A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与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达成延期缴款协议,自愿在2023年5月30日前缴纳被没收的违法所得1187元和罚款50000元。后因A公司未按期履行,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加处罚款50000元。

· 争议化解情况 ·

承办法官了解到,A公司虽然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亦认可之前的处罚结果,但因受疫情影响,未按期履行延期缴款协议实属经营困难,并非有意拖欠,故希望能减免加处罚款。考虑到A公司悔改态度好、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及其实际经营困难,承办法官主动组织A公司与恩施市市场监督局进行调解,A公司保证今后一定守法合规经营,保证食品质量,恩施市市场监督局考虑到A公司的实际困难在法律规定的尺度内对加处罚款给予减免。随即A公司缴清处罚决定的违法所得及罚款本金。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遂撤回执行申请。

· 典型意义 ·

本案是恩施市法院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推动矛盾纠纷实质化解的典型案例。在经济增速趋缓,中小企业面对生存困难的情形下,应正确把握善意执行和强制执行的关系,既需维护依法行政,还需为被申请执行企业赢得一份生机。本案充分发挥能动司法作用,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行政机关听取法院建议同意减免加处罚款,双方达成和解,被申请人亦及时履行原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该案既通过强制执行力的警示实现了被申请人履行原处罚义务,又在法律尺度内,帮助企业甩掉“加处罚款”这一沉重“包袱”,引导企业守法合规经营,充分体现了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和能动司法工作的良好效果。

来源|审管办‍‍‍‍‍‍‍

编辑|侯若曦‍‍‍‍‍‍‍‍‍‍‍‍

审核|冉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