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分手后通过网络平台发布不实言论造谣前女友,致使对方工作生活和社会评价受到严重影响,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郑州资深律师要永辉认为,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权与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是民事主体享有的人格权。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如果行为人在分手后通过网络平台发布不实言论造谣前女友,致使对方工作生活和社会评价受到严重影响,则属于侵害他人人格权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民事责任。行为人拒不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名誉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对于维护人格利益之完整具有重要意义,不容他人随意侵犯。网络社交平台不是法外之地,每位公民都应当自觉遵守法律规定,牢固树立道德底线,严格遵守行为规范,在网络上随意编造、散布谣言者,终将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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