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为第三人撤销之诉
杨某某、河北建工集团与高浚水利公司、白某某、唐曹进展集团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河北省高院民事裁定,向最高法提起上诉
案号:(2023)最高法民终120号
最高法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
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是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且该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实体条件是
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第三人民事权益。
二、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起诉条件及诉讼时效
即墨商贸公司与国秀建筑公、三元豪第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院民事裁定,向最高法申请再审。
案号:(2021)最高法民再357号
本案争议焦点为:即墨商贸公司是否具备提起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条件
最高法认为:第一,关于即墨商贸公司是否具备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限定于对被诉请撤销案件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案中,即墨商贸公司基于与青岛澳润百货有限公司、三元豪第公司、胡某水、王某英借款合同纠纷案**号
生效判决确认其对三元豪第公司名下的39套房产享有抵押优先权。该抵押房产与
国秀建筑公司与三元豪第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1020号调解书确认的工程价款优先权所涉及的在建房屋
是同一房屋,两案属于不同法律关系,即墨商贸公司对1020号案件的诉讼标的
不享有独立请求权,但即墨商贸公司作为抵押权人,与
该案调解书的处理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属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故即墨商贸公司符合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条件。
关于1020号调解书内容是否存在错误,且损害即墨商贸公司民事权益的问题。即墨商贸公司认为1020号调解书涉嫌虚假诉讼,国秀建筑公司实际并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此,即墨商贸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国秀建筑公司和三元豪第公司的工商登记、三元豪第公司承诺书,涉案39套房屋房权证以及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关于大润发超市及豪第九号二期计划、施工许可证和房权证等有关问题的批复等证据材料,
初步证明国秀建筑公司与三元豪第公司系关联公司,国秀建筑公司在案涉工程竣工交付使用数年后起诉主张工程价款优先权,已超过法定期间。
即墨商贸公司提交了1020号调解书内容错误的初步证明材料,
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条件。
即墨商贸公司在2019年10月11日一审法院通知其39套房屋拍卖款被案外人依据调解书中优先权提取后,即提起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
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条件。
综上,原一、二审裁定以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即墨国际商贸城实业进展有限公司的起诉,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实体条件,程序条件(即诉讼时效)、
鑫泽盛公司与普大煤业、郝某、创合新公司、隆昌捷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山西高院驳回起诉的裁定,向最高法上诉。
案号:(2023)最高法民终61号
最高法认为:债权人是否被给予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
要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的和价值上进行考量。立法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要目的是对未能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因生效裁判文书内容错误受到损害的民事权益提供救济,为实现这一目的,特定情况下可将部分特别债权人纳入第三人范畴,但同时,
为防止诉讼权利被滥用,影响生效裁判的稳定性,债权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仍旧要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条明确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条件,其中,
实体条件之一是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第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条规定,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条件之一是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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