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1日修改通过的新民诉法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而“一审审判组织”为本次民诉法修改的第一个条文。现就该条内容的修改前后对照及要点解读、关联规定、相关案例参考,梳理汇总并推送如下:
新 旧 对 照
《民事诉讼法》(2023年)第40条【一审审判组织】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人民陪审员在依法参加审判活动时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40条【一审审判组织】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 陪审员 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 ,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要 点 解 读
本条较原法有主要修改包括:一是表述上将“陪审员”替换为“人民陪审员”,与《人民陪审员法》保持一致。二是第3款用“依法参加审判活动”替换“执行陪审职务”,使得范围更具体、更明确。同时,增加除外规定即“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这意味着即使在审判活动中,人民陪审员与审判员有同等权利义务也并非是绝对的。
实际上,人民陪审员与审判员基于专业背景、职业性质等的不同,二者在审判活动中的作用并非完全一致,故增设除外性规定,这也与《人民陪审员法》的规定保持了一致。按照《人民陪审员法》的规定,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主要包括依法参加案件审理、依法监督诉讼活动、依法享有参审保障等方面;其义务主要包括依法履行参审职责、严格遵守审判纪律、积极进行法治宣传、遵守回避制度等方面。
民事审判组织是法院对具体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组织形式,其具有临时性的特点,即每一个审判组织是为具体民事案件的审判临时组成的,对具体案件的审判任务一经完成,该审判组织就自行解散。民事审判组织包括合议制和独任制两种。就第一审合议庭组成言,其又包括以下两种形式:一是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人民陪审员是由人民法院临时邀请参与案件的审理,行使审判权的非专职审判人员。二是全部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即不吸收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以确保可以形成多数意见。
实践中,基于审判资源的有限性,合议庭一般由三人组成,但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七人组成。需注意,三人制与七人制中,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活动中除表决权不同外,其他权利相同。三人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可以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七人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只作事实审不作法律审,即只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与法官共同表决,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就第一审程序中的独任制言,其是指由一名审判员负责对案件进行审判的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民事诉讼法》在之前的2021年修正中,即通过本条第2款扩大了一审独任制的适用范围,在2021年修正前的“简易程序可适用独任制”的基础上,增加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适用独任制”也可适用独任制审理。这实际上解除了独任制与简易程序的严格绑定,推动独任制形式与审理程序的灵活精准匹配,以适应基层法院较为紧张的人案矛盾的现实情况。
关 联 规 定
《人民陪审员法》第2条公民有依法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
人民陪审员依照本法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第3条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参加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
人民陪审员应当忠实履行审判职责,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第4条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履行审判职责。
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
第15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
(一)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的;
(二)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
(三)案情复杂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
人民法院审判前款规定的案件,法律规定由法官独任审理或者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的,从其规定。
第20条审判长应当履行与案件审判相关的指引、提示义务,但不得妨碍人民陪审员对案件的独立判断。
合议庭评议案件,审判长应当对本案中涉及的事实认定、证据规则、法律规定等事项及应当注意的问题,向人民陪审员进行必要的解释和说明。
第21条人民陪审员参加三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22条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第23条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
合议庭组成人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人民陪审员或者法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人民陪审员法解释》第6条人民陪审员不得参与审理由其以人民调解员身份先行调解的案件。
第7条当事人依法有权申请人民陪审员回避。人民陪审员的回避,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
人民陪审员回避事由经审查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确定递补人选。
第8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将相关权利和义务告知人民陪审员,并为其阅卷提供便利条件。
第9条七人合议庭开庭前,应当制作事实认定问题清单,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区分事实认定问题与法律适用问题,对争议事实问题逐项列举,供人民陪审员在庭审时参考。事实认定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难以区分的,视为事实认定问题。
第10条案件审判过程中,人民陪审员依法有权参加案件调查和调解工作。
第11条庭审过程中,人民陪审员依法有权向诉讼参加人发问,审判长应当提示人民陪审员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进行发问。
第12条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介绍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证据规则,然后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依次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并总结合议庭意见。
第13条七人合议庭评议时,审判长应当归纳和介绍需要通过评议讨论决定的案件事实认定问题,并列出案件事实问题清单。
人民陪审员全程参加合议庭评议,对于事实认定问题,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在共同评议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对于法律适用问题,人民陪审员不参加表决,但可以发表意见,并记录在卷。
第14条人民陪审员应当认真阅读评议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名。
第15条人民陪审员列席审判委员会讨论其参加审理的案件时,可以发表意见。
第16条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应将裁判文书副本及时送交参加该案审判的人民陪审员。
第18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规范和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不得安排人民陪审员从事与履行法定审判职责无关的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的若干规定》第1条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符合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五条规定,且案件事实涉及复杂专门性问题的,由不少于一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
前款规定外的第一审环境资源案件,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
第7条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环境资源案件,需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的,组成不少于一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的三人合议庭。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社会影响重大的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以及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需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的,组成不少于一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的七人合议庭。
第8条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以及其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气候变化应对、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治理与服务等案件,需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的,组成不少于一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的七人合议庭。
第13条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评议时,应当就案件事实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发表明确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就该专门性问题发表的意见与合议庭其他成员不一致的,合议庭可以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有关情况应当记入评议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1条合议庭是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合议庭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和裁判,依法履行审判职责。
第2条合议庭由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随机组成。合议庭成员相对固定的,应当定期交流。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应当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1条人民法院实行合议制审判第一审案件,由法官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法院实行合议制审判第二审案件和其他应当组成合议庭审判的案件,由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案 例 参 考
《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理曾某侵害烈士名誉公益诉讼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陪审员参审十大典型案例之一】
典型意义:本案人民陪审员以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忠实履行审判职责,认真梳理案情,深入开展调查,广泛征集民意,在庭审时就当地群众关心关注的主要问题积极主动发问,充分结合朴素的公平正义理念,以社会公众的视角对事实认定问题进行分析判断,提高了裁判的公信力和认可度,有力促进以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平正义目标的实现。该案入选“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民事案例”。
案例参考:《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陪审员参审十大典型案例之四】
典型意义:面对因人工辅助生殖技术飞速发展带来的一系列伦理、道德和法律困境,本案人民陪审员提出了贴近社会公众朴素价值观念和道德准则的评议意见,增进了裁判的社会认可度。法院最终作出支持陈某某诉请的裁判结果,合理保障了人工辅助生殖技术下的生育权补偿性实现,案件裁判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参考:《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涉农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陪审员参审十大典型案例之五】
典型意义: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农案件时,既要维护农民合法利益,又要注重营商环境的保护。本案人民陪审员参审积极性高,借助自身职业经历和丰富的生活经验,深入细致分析案情,为法官把握案情脉络、查清案件事实提供了有益帮助,有力弥补了法官在种植业生产管理方面专业知识的不足。同时,本案法官充分尊重人民陪审员行使履职权利,促进人民陪审员深度参审,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取得较好的案件审理效果。
以上文字内容节选自《新民事诉讼法条文对照与重点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23年9月出版)一书。虽本推文文字内容与该书基本一致,但由于该书采用了独特的“双栏表格”体例,阅读体验感更强,实用便捷度也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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