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钱被偷了,为什么要抓我?”张净愤愤不平地对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说道。

2006年3月,公安机关接到中国农业银行的报警,称张净对银行实施了诈骗行为,要求警方尽快介入调查。

2006年9月8日,63岁的张净正在办公室办公,四名警察推门而入将其带走。张净向其询问自己犯了什么罪,警察只说他涉嫌诈骗罪,将被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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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净就这样懵懵懂懂地在看守所中待了一个月,期间没有任何人告诉他他究竟所犯何罪。

直到张净被带上法庭,听到法官嘴里宣读着判决书“张净以非法手段骗取银行存款,构成诈骗罪,属于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与他同时被判决的还有银行职员蓝振贵和向他借钱的陈天明,他们被认定为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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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张净才顿然明白自己因何入狱。但是,判决书中所陈述的事实并非真实。于是张净提出了上诉。

2008年4月,第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张净被送往监狱服刑。

在监狱中,张净时常会思考,自己究竟在哪一步出了错,回落到如今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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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的起因,还要从一笔不翼而飞的巨款说起。

张净出生于1943年,已经退休的他创办了一家塑钢管道公司。由于张净的经营管理能力很强,他的公司收益一直很好,手里也积攒了一些资金。

2001年初,公司的副总经理黄志忠找到张净,告诉张净自己的朋友也准备经营一家公司,但是迫于资金有限,希望可以高息从张净这里进行借贷。

张净觉得,自己与黄志忠的朋友并不认识,随意地进行私人借贷活动,风险太高,遂拒绝了黄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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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过了几天,黄志忠再次找到张净,表示自己在银行中有熟识的朋友,张净可以将资金存入银行,自己通过特别途径将这笔钱财借贷给朋友,张净依然可以从中获得高额利息。

张净虽然觉得这样有些不妥,但是面对高额利益的诱惑,张净妥协了。

在2001年和2002年期间,张净以自己或其妻子陈登贵的名义,在中国农业银行存入四笔资金,包括本金和利息共计1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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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张净存入的第一笔资金依然到期,可是当他去银行取出资金时,却发现自己的的存款已被他人取走,银行以“正在调查”为由拒绝支付。

通过调查,张净发现,是农业银行梁平县支行的会计蓝振贵取走了自己卡中的资金,自己的124万全部不翼而飞,银行的账上只剩下了五块钱。

张净多次向银行索要自己的存款,屡屡遭拒。张静不愿坐以待毙,于是一纸诉状,将农业银行梁平县支行告上了法庭,要求其归还自己的124万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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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平县支行表示,对于工作人员蓝振贵转移张净财产的行为,银行毫不知情;对于张净所说的借贷事件,是明确违反银行工作规定的,银行绝对不可能会做这样的事。

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张净与农业银行梁平县支行达成和解协议。根据协议,银行同意偿还张净本金38万元,而张净则放弃追讨利息并撤销诉讼。

很快,农业银行梁平县支行通过公安机关将38万元存款追回,交付给了张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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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以为事情到此就会结束,万万没想到,张净发现,以自己妻子名义存入的71.92万元的存款也不翼而飞了。

2006年3月,陈登贵将农业银行梁平县支行告上法庭,向其追讨自己的存款。

银行方面认为,张净一家屡次以欠款被划拨为由,向银行追缴存款,该行为涉嫌诈骗,于是向公安报案,将张净抓捕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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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中的生活让张净无法适应,在这四年内,他备受煎熬。看守所的条件很差,一个监室生活了二十多个人,有的时候连睡觉都没办法伸展开身体。

最痛苦的就是,监室中洗澡时没有热水。这对于年轻人而言,或许尚可忍受。可是张净已经63岁了,尤其是冬天,刺骨的水拍打在身上的时候,张净想死的心都有了。

以前身体健康的张净在入狱四年后,患上了高血压、糖尿病等病症,连走路都没有之前利索。2010年6月8日,张净刑满出狱,步履蹒跚的他和入狱前比起来,仿佛老了数十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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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四年,张净没有放下过自己的执念。当年稀里糊涂地被判决入狱,现在他一定到讨回公道。

张净去到梁平县法院要求查看案件证据,但是以法院以张净“没有权限”为由,拒绝了他。随后张净聘请律师再次申请查阅,法院要求其只需看和抄录,不允许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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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净拿着自己抄录的证据去掉北京,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但是由于这些证据既不是原件也不是复印件,手抄版无法保证真实性,因此拒绝了他的申诉,让其凭借原件证据申诉。

寻找证据之路张净也是走的异常艰辛。他先后找到重庆市检察院和重庆市司法局从中协调,但都没能拿到证据。最后,张净以不签署承诺书为由威胁梁平县法院,拿到了四张取款凭证。

梁平县法院提供的2012年2月到8月的四张取款凭证,经鉴定,没有一张是张净或者她的妻子所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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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这样确凿的证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14年12月作出认定:张净在主观上仅仅是为了追回自己在银行存入的本金,并没有非法占有银行财物的意图。由于原判决所依据的证据不足且存在矛盾,无法确认张净构成诈骗罪。

张净以8年的斗争,换来了一纸无罪判决,洗刷了自己的冤屈。

可是,造成这一切的农业银行梁平支行始终没有对张净表示过歉意,面对“道歉、追责”的要求,其行长甚至说:“道歉还不到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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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或许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如今,正义的天平已然倾向张净,他获得了法律上公正的判决。

在本案中,许多地方都存在着争议,但是对于旁观者的我们而言,需要了解背后隐藏的法律知识,以求在日常生活中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1、 法院判决张净构成诈骗罪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所规定,诈骗罪的定义是指通过欺骗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者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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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诈骗罪中,关键的要素是使用欺骗手段。这些手段可以包括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编造谎言或伪造文件等方式,旨在蒙骗他人并使其产生错误的认识,从而达到非法占有或获取他人财物的目的。

对于诈骗罪,法律对其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和惩罚。具体的处罚取决于被诈骗的财物价值、欺骗手段的恶劣程度以及犯罪人的主观故意等因素。针对不同情节的诈骗案件,法律规定了不同的刑罚幅度,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保护公民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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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张净等人利用转移资金的方式制造了假的银行流失,导致银行陷入错误的认识,并非法占有了银行资金。根据这一行为特征,法院认定其构成诈骗罪。

然而,实际情况是,张净对于资金转移的事情毫无知情。此外,四张借款凭据上也没有张净的签名,进一步证明了他与此事无关。

基于这些事实,可以得出结论,张净在主观上并没有使用非法手段来占有银行资金的目的。因此,法院的判决在这一点上存在误判,张净的行为不应被认定为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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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构成诈骗罪需要同时满足客观和主观两个要件。客观要件是指欺骗行为和非法占有行为的实施,而主观要件则是指犯罪主体的故意和目的。根据张净毫无知情和借款凭据缺乏他的签名等证据,难以认定他具备诈骗罪所需要的主观故意和目的。

2、 当认为法院判决却有错误时,可以通过什么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刑事法律体系中,尽管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但其合法权益仍然应受到保护。特别是对于上诉权的保护,被格外重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37条的规定,上诉不加刑原则得到明确。根据这一原则,如果只有被告人一方提起上诉,法院不得加重其刑罚。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当一审判决存在错误时,被告人有权通过提起上诉来纠正错误判决。上诉不加刑原则能够鼓励被告人行使上诉权,消除因害怕二审法院加重刑罚而不敢上诉的顾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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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张净在一审判决下达时立即提起了上诉。然而,令人遗憾的是,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对于这种情况,张净仍然可以继续寻求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途径。

虽然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度,但如果判决存在错误,上级法院仍可以通过发挥重审的方式来纠正错误判决。这一制度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最基础的原则——保障司法公正,并且为纠正错误判决提供了有效的途径。

在我国的司法体系中,发回重审是一种重要的程序,用于重新审查和评估案件的事实、证据以及法律适用是否正确。当上级法院认定下级法院的判决存在错误时,它可以决定进行重审,并作出新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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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重审的机制使得司法系统具备自我纠正的能力,确保了司法公正与平等的实现。它允许对可能受到不公正判决的个人或组织提供补救措施,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在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中,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任何司法系统都难免会出现偶尔的错误判决,但通过重审的机制,我们可以迅速发现并纠正这些错误。

张净通过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申述,获得了发回重审的机会,也利用这次机会,洗刷了自己的不白之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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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通常情况下都需要通过个案的争议才能被体现,一个错误判决的出现,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作为社会个体的我们,需要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知晓当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如何通过正当途径维权。

同时,司法机关也要并称“奉公”为民的办案理念,让每一个老百姓能后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让“张净”不再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