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孙卓被拐案一审宣判,引发舆论热议。据媒体报道,孙卓之父孙海洋对此表示难以接受,孙海洋方代理律师姚克枫则表示,“会尽快提起抗诉申请,包括对刑事附带民事的上诉”。

10月24日,媒体从孙海洋处获悉,此前提交的刑事抗诉申请书已被检察院驳回。深圳前海蛇口自贸区人民检察院《抗诉申请答复书》显示,“本院认为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决定不予抗诉。”

事件回顾

孙卓被拐案一审宣判

孙卓被拐案的背后,是一段令人心碎的寻亲故事。2007年,在深圳白石洲的城中村,孙卓被人用玩具汽车在家门口拐走。此后十四年间,孙海洋踏上了寻亲之路,他的足迹几乎遍布全国各地,直到2021年,孙卓终于被公安机关找到。孙海洋寻亲的故事也被改编为电影《亲爱的》,这让他成为被大众熟知的寻子家长之一。

孙海洋

今年10月13日,备受关注的孙卓被拐案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龙于2007年10月9日、12月28日在深圳市南山区先后拐走被害人孙某、符某某,并将二人带至被告人吴某光的住处藏匿。随后,吴某龙将被害人分别交由其同乡或亲属抚养。2021年9月27日,公安机关询问吴某光时,吴某光对于本案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包庇吴某龙。

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认罪表现,法院以拐骗儿童罪判处吴某龙有期徒刑五年,以包庇罪判处吴某光有期徒刑二年。同时判令吴某龙赔偿孙某飞、彭某英损失42万元,赔偿符某、彭某某损失42万元。

量刑过轻?

已是拐骗儿童罪顶格判决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而拐骗儿童罪,其量刑幅度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见,对吴某龙处以有期徒刑五年,已经算是拐骗儿童罪中的顶格量刑了。

孙卓与父母相认

“拐卖儿童罪”和“拐骗儿童罪”虽只有一字之差,可在量刑结果方面却天差地别。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付建表示,二者最主要的区别在于侵犯的权益以及犯罪的目的不同:拐骗儿童罪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收养、使唤和奴役,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而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以出卖为目的,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在作案过程中,是否有买卖、谋求经济利益的动机和事实。

具体到此案中,由于现阶段警方及检察机关没有查询到犯罪嫌疑人吴某龙存在出卖儿童牟利的行为,在证据不足时,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只能认定为拐骗。

争议未息

公众急切盼望“天下无拐”

而今,孙卓被拐案暂时“尘埃落定”,尽管判决结果有法可依,舆论场上仍不乏质疑声音。幼子被骗走的伤痛,漫漫寻亲路的心血,换来行为人有期徒刑五年、两年的结果,这难以回应公众心中朴素的正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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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兆成解释说,拐骗儿童罪的量刑幅度之所以相对较低,是因为其主观上并无出卖的目的,而只是使孩子脱离了家庭和监护人。

他同时表示,对于孙海洋及其家人而言,“拐骗罪”或“拐卖罪”造成的伤害是没有区别的,“相比把孩子骗走卖钱,把孩子骗走自己养未必意味着主观恶性更低,给受害人造成的伤害更小”。他认为,未来在法律的研判上,有必要根据罪责刑相一致的刑事司法原则,适当加大对拐骗儿童罪名的量刑。

不过,也有专业人士指出,刑法本身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在具体理解与适用刑法时,要考虑到情节严重程度不同,而在最终处罚结果上有所区分,不能认为触犯某罪的被告人的最终处罚结果没有达到所预期的严苛程度,就认为现行法律是不公平不合理的。

比如,拐骗儿童与非法拘禁都属于侵犯自由类犯罪,而非法拘禁如果没有其他情节,最高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自由固然可贵,但若其后没有其他伤害或者出卖的行为,在刑法评价上,很难说其侵害法益的程度超过侵害生命健康类的犯罪。如果拐骗儿童本身造成伤亡的,按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最终可能以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来进行定罪量刑,完全可以实现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

法律是公平正义的文字表述,诚然,法律总是滞后于社会生活的发展,但是一切法律在适用时都是需要解释的,只要能够得出公平合理的解释结论,就实现了法律的本质要求。法律界人士应当遵守公平合理之心,结合社会生活的需要以及对整个社会的理解来解释法律,而不应该因为某一个解释结论不好,就贸然否定法律规定,“法律有缺陷并不可怕,最可怕的是我们面对法律的缺陷束手无策,只能把矛头对准法律”。

来源:九派新闻、光明网、红网等

编辑:李文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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