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代表在打欠条的时候在法人代表和欠款人处分别签字捺印,责任如何认定?当公司无法还款时是否要以个人名义承担连带责任?

近日,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法院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甲公司起诉被告乙公司、丙公司、张某返还货款,张某为乙公司丙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告甲公司要求张某担责是否有依据?

2019年至2021年期间,甲公司向乙公司、丙公司供应商品,甲公司依约交付了商品。2022年7月,乙公司、丙公司共同向甲公司出具欠条,确认乙公司欠付货款2.5万元,丙公司欠付货款4.5万元,合计7万元,承诺6个月后还款,张某在欠条的法人处和欠款人处分别签字捺印。现还款期限届满,乙公司、丙公司、张某未给付货款,甲公司故诉至海拉尔区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商品,乙公司、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即乙公司继续支付货款2.5万元,丙公司继续支付货款4.5万元,并赔偿甲公司损失。

张某在欠条的欠款人处签字,视为其作为自然人的身份同意承担欠款,即自愿债务加入,其应在乙公司、丙公司欠付货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债务加入指第三人加入债务中,作为新债务人和原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负连带责任。

本案中,张某在欠条“欠款人”处签名,表明其愿意承担涉案债务的还款责任,可以认定构成债务加入。在欠条上签字时一定要谨慎,避免因为草率签字而承担本不应该由自己承担的责任。

来源: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