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房子不交房是一件很头疼的事情,合同上明明写着某年某月某日交房,但是到了第二年还迟迟不交房,这个时候业主就开始发慌了,毕竟自己买房的费用也不少,用了很多的资金,所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想要了解该项目房屋预售资金监管帐户的设立及收支明细情况。谁知政府竟然回复“上述信息不存在”。这样的情况该如何维权?

案件详情

陈女士为了能在浙江省台州市俺家,花了半辈子积蓄与某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该公司的商品房一套。合同签订后原陈女士如期支付了房屋购房款,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就等着开发商交房,自己乔迁新居。然而,开发公司却逾期20个月未交房。

与开发公司沟通无果后,为了解情况,陈女士于12月25日通过邮寄方式向住建局下属单位房管局申请公开项目房屋预售资金监管帐户的设立及收支明细情况政府信息。住建局于次年1月2日作出《信息公开答复书》,告知陈女士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

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没有结果,为了维权,陈女士慕名找到了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委托京云律师为代理人介入维权。

刘亚峰律师在了解情况后,一眼就看出,住建局在商品房预售过程中对商品房预售资金负有监管职责,应当依法履行该监管信息公开的义务,住建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侵犯了陈女士的合法权益。

在接受陈女士的委托后,刘亚峰律师代陈女士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住建局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书》;判令住建局依法向陈女士公开项目房屋预售资金监管帐户的设立及收支明细等相关信息。

庭审

庭审中,被告住建局辩称,住建局不是适格被告。原告向房管局申请信息公开,该单位为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房管局作为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向原告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原告不服该信息公开答复应当以房管局为被告提起诉讼。

其次,住建局亦未保存或制作原告申请的信息公开内容。住建局确对商品房预售过程中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负有职责。具体履职方面,房地产开发单位需将《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于被告处备案,而资金监管帐户系房地产开发单位与银行及工程监理单位签订三方协议后设立,住建局未保存或制作原告申请的资金监管帐户及收支明细。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针对被告的抗辩意见,刘亚峰律师指出: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该条例执行。本案中,原告申请的“项目房屋预售资金监管帐户的设立及收支明细”等信息,系被告基于行政管理职能所需形成的信息,不属该条规定的范围。房管局系被告下属的事业单位,并不具有法定的行政职能,也不具备独立承担行政责任的能力,该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依法应由被告承担,房管局所作答复的法律后果亦应由被告承受。

其次,庭审中,原告明确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案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房屋预售资金帐户、收支明细两项内容。通过庭审,可以确认被告在履行监管职责中确实收集了案涉房屋预售资金的帐户,该帐户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对被告没有保存该预售资金帐户的收支明细原告则予以认可。据此,被告应对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作区分处理,向原告公开其保存的监管帐户信息。被告下江房管局未作区分,直接回复“未制作或保存该政府信息”,未向原告公开部分应公开的信息,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最后,法院采纳了京云律师的意见,判决:一、撤销被告住建局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书》。二、判令被告住建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原告公开项目房屋预售资金的监管帐户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