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张先生看到河南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公司)发布的广告后,便与汽车公司签订《合作租赁协议》,约定租赁车辆在公司指定的网约车平台开展网约车业务;车辆使用费每月4600元,租赁期限为6个月;车辆周流水不低于1800元;如果司机提前解除合同,需承担未到期月份租金30%的违约金;车辆车损、违章由司机承担。

签订协议当天,张先生按约定支付了5000元押金。一段时间后,汽车公司发现周先生连续几周“周流水”未达标,并且还在非指定的网约车平台开展业务。为此,汽车公司将车辆提前收回,并要求张先生赔偿违约金等损失,但张先生拒绝赔偿。为进一步维权,汽车公司将张先生诉至法院。

2023年10月23日,河南交通广播《法治60分》节目邀请该案的主审法官——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员额法官李忠贤做客节目以案释法。

主持人:汽车公司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是什么呢?

李忠贤: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合同违约金8700元;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车损费用2460元;3.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车辆违章罚款200元;4.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罚金3694.97元;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主持人: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是如何答辩的?

李忠贤:被告辩称,不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骗其到公司,强制把车收走,其没有违约;其与原告签约的时候,原告称如果每个月达不到公司所规定的流水,可以补现金,但现在原告不承认,并且把车收走,其没有办法继续运营该车辆。

主持人: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本案的事实,进行了认定。首先关于合同的内容,法院认定的事实是什么?

李忠贤: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23年4月4日,甲方(原告)和乙方(被告)签订合作租赁协议,双方约定:原告将车辆租给被告,在公司指定的网约车平台开展网约车业务,约定履约保证金为5000元,每月的车辆使用费为4600元,合作期限为6个月,从2023年4月5日至2023年10月4日,提车日为2023年4月4日,合同要求乙方合作期间周流水需要在1800元每周以上,如果乙方提前解除合同,需要承担剩余未到期月份租金的30%的违约金,合同要求运营车辆每月使用公里数限制为1万公里,超出部分按2元每公里另行计算。签订协议当天,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缴纳了5000元押金,原告向被告出具收据一份,签订合同当天双方确定了车辆的情况,并分别在交车单上签字。

主持人:关于“周流水”是否达标的情况,法院采信了哪些证据?认定了哪些事实呢?

李忠贤:原告提交的涉案车辆的周运营流水显示:(1)2023年4月5日至4月11日,司机在某平台的订单收入为1725.39元;(2)4月12日至4月18日,司机在某平台的订单收入分别为157.82元、424.27元;(3)4月19日至4月25日,司机在某平台的订单收入为689.35元;(4)4月26日至2023年5月2日,司机在某平台的订单收入为508.2元。

2023年5月6日,因被告运营流水金额异常,原告通知被告到场,对案涉车辆进行外观检查和公里数查验,原告出具某公司5月车辆收车单一份,原告方验车人陈某在收车单上签字。庭审中原告自认收车单上被告“张某”的签名系原告方书写。当天,原告将案涉车辆钥匙收回。

主持人:原告还出具了一份郑州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交警二支队出具

的公共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根据这份证据,法院认定了哪些事实呢?

李忠贤:原告提交的郑州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交警二支队出具的公共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显示:被处罚人孟某驾驶机动车豫于2023年4月24日23时16分,在贺江路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决定处以200元罚款、记6分。

主持人:被告是否构成违约责任呢?

李忠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作租赁协议是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双方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关系。被告在2023年4月5日至5月2日合同履行过程中,连续4周“周流水”未达到1800元,违反了合同约定的“周流水1800元以上”义务,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主持人:原告还主张车辆车损、违章由司机承担,法院是否支持了呢?

李忠贤:关于车损费,原告将被告车辆收走后,被告并未在收车单上签字,原告对该车辆进行维修时也未通知被告,其主张车损费2460元证据不足,且本案的违约金5000元也足以弥补该车损费,故原告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违章罚款200元,本案的违约金5000元也足以弥补该罚款损失,故原告该项主张亦不予支持。

关于违章部分,合同第8.5条约定“甲方有权对违章进行处理,甲方处理完毕车辆违章后有权向乙方追偿并对司机按照300元/分的金额进行处罚”,该用钱换分的约定没有法律依据,原告依据该约定向被告主张300*6=1800元的违约金,不予支持。

主持人:该案的判决结果是什么?

李忠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5000元(该5000元从被告缴纳的保证金中扣除,保证金不再退还被告);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李忠贤:对汽车租赁公司的提醒:建议深入了解法律法规,对运营中可能产生的纠纷进行提前预判,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内容,比如本案中关于违约金、车损维修费、违章处理措施等问题,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内容。

对网约车司机提醒两点:

1.希望有意愿从事网约车经营的人员认真调研市场营收情况,谨慎研判经营风险,切实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避免盲目进入市场、政策了解不全面造成不必要的矛盾纠纷或经济损失;

2.网约车司机在与租车公司签订合同时,对所签订的合同条款和自行承担的风险进行详细了解,谨防口头虚假承诺、高薪高收入诱导。

来源:河南交通广播《法治60分》

版权归属原作者,如有侵权请联系

编辑:付琳丨责任编辑:晓华丨监制:耿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