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委市政府为加强党对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提升社区物业服务水平,大力推进幸福社区建设,更好满足广大居民美好居住需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津党办发〔2019〕9号)(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第六条规定,“社区党组织要充分发挥在城乡基层治理中的领导作用,领导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正是在第六条规定基础上,《办法》第七条提出,“推动符合条件的社区党组织成员或者居民委员会成员中的党员通过法定程序兼任业主委员会主任。”的具体措施。

最终业主委员会主任人选确定,根据《办法》第八条“社区党组织讨论决定社区物业管理重大事项。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和成员改选,业主委员会履行物业管理相关职责,……等重大事项,要事先征得社区党组织同意,并按照社区党组织的批复意见制定实施方案、完善具体措施、做好相关工作。”规定,由社区党组织讨论决定。

消息来源: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