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27日,在大连律协婚家委举办的“婚姻家事继承典型类案评析”主题沙龙活动中,我分享了离婚案件中如何分割人身保险的专题,包括典型案例、裁判思路、裁判规则、专家观点、实务要点等内容。
活动结束后,同行律师热心反馈了她们的实务经验——父母给子女购买保险,情形复杂,争议较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本文针对父母为子女购买保险的处理,做了微调。感谢大咖们的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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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下午好,我是辽宁森杜律师事务所的张康兄。今天跟分享的主题是:人身保险分割裁判思路与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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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包括6部分。通过一个典型案例,提炼同类案件裁判思路,了解裁判规则,学习专家观点,掌握实务要点,总结离婚案件中人身保险分割的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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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们先看一个案例。原告与被告黄某原系夫妻关系,2006结婚,2016离婚。本案为离婚后财产纠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黄某向平安人寿投保四份保险,具体情况如图所示。
四份保单的投保人均为被告黄某。保单P228和P185的被保险人为被告黄某,这两份保险还在继续履行,保险单现金价值6万多,保单P227和P348的被保险人为原告胡某,这两份保险已经被黄某退保,退保款5万多。
我们需要先理清几个概念:保险费,就是投保人交给保险公司的钱;退保款,就是退保之后,扣除手续费,退回的钱;现金价值,保险公司有一个现金价值表,保险交费年限和现金价值一一对应。买的没有卖的精,退保款和现金价值,一般都低于保险费。另外一个概念就是保险金,这个是指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理赔的钱。我们这个案子不涉及保险金,主要是分退保款和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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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的主张是:1.被告黄某将合同号码为P228和P185的保险成本价值即所交保费金额分割给原告(约50000元)。也就是两份没有退保的合同,原告主张交纳的保险费全部归他所有。
2.被告黄某支付合同号码为P227和P348的保险退保费共55916.88元给原告。已经退保的这两份合同,他主张全部退保款归他一人所有。
离婚分割财产有意思的地方就是:我的是我的,你的还是我的。财产是我的,债务是你的。
被告辩称:1.保单P228和P185未退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被告黄某,因人身保险合同具有特定的人身依附性,应当判令保单(保险)利益归被告黄某享有。2.保单P227和P348已经退保,退保金额5万多,应该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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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投保,保险费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保险合同财产权益为夫妻共同财产。没有采纳被告黄某关于保险属于个人财产的抗辩。
已办理退保的两份保险,共得退保款55916.88元,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尚在履行中的另外两份保险,因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被告黄某,鉴于人寿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可由被告黄某继续履行合同,并由其按现金价值的一半作价补偿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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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被告黄某向原告胡某支付合同号码为P227和P348的保险退保款27958.44元,合同号码为P228和P185的保险现金价值分割补偿款32151.12元,合计60109.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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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个典型案例出发,我们来总结一下同类案件的处理要点:
第一,离婚中处理各类人身保险的基础性规则:只要保费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被保险人又是夫妻一方,就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必再考察投保人、受益人等等。
第二,对于尚在履行期限中的保险合同,就是没有理赔保险金的合同,分割的对象应当是退保款或者保单的现金价值。
第三,对于已经理赔或者已经支付的保险金,具有人身性、专属性的,属于个人财产;具有投资属性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后面两条是例外规则。
第四,夫妻双方订立的以其未成年子女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保险合同,可以认定为赠与,不再计入夫妻共同财产。给孩子买的保险,如果继续投保,保险利益归属于子女,一般不予分割。如果退保,虽损害子女保险利益,但是不可否认,退保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退保,怎么办?这不是侵害另一方财产权吗?另一方可提起离婚后财产诉讼,分割退保款。
第五,他人指定夫妻中一方为受益人或以夫妻中一方为被保险人购买的人身险,应当认定为指向性赠与,由夫妻一方享有,不应当计入夫妻共同财产。这个他人,一般就是夫妻一方的父母。因为保险费来源是父母出资,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和另一方无关。父母给夫妻一方投保,保险金具有人身专属性,一般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父母出资购买投资性质的年金险,不具有人身属性,也可能被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在出资时已经明确赠与子女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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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再来梳理一下人身保险分割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062条是夫妻共同财产规定,第(二)项规定,投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比如,分红型保险,具有投资属性,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民法典第1063条是个人财产规定,其中第(二)项规定,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为个人财产。比如,因死亡、伤残、疾病等给付的保险金,具有人身性、专属性,属于个人财产。第(三)项规定,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比如,夫妻给未成年子女买保险,或者夫妻一方的父母、老人给夫妻一方买保险,指定赠与给子女个人的,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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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个比较重要的司法指导性文件,八民会议纪要。
第4条讲的其实就是开头那个案例的裁判规则,夫妻共同财产投保,如果退保,分割退保款。如果继续投保,分割保险单现金价值。
第五条是保险理赔后保险金分割规则。
其一,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为个人财产。
其二,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一般是指夫妻一方的父母购买保险,指定夫妻一方为受益人,这种保险金具有专属性,属于个人财产。
其三,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实务中,这类保险具有投资属性,所以保险金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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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给大家分享一个地方司法文件。
2019江苏高院发布的《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第43条。基本上就是对八民会议纪要的一个扩充。内容比较多,活动结束后可以给大家分享课件,有兴趣的看一下,大家也可以自己上网搜索。
审理指南把离婚案件中人身保险合同,分三种情形处理。
第一种是已获得保险金的情形。判断人身专属性还是投资性。以死亡、伤残、疾病为给付条件的,一般都有人身专属性,保险金为个人财产。返还、投资、分红型保险,或者以生存为给付条件,属于投资性,保险金为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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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是尚未获得保险金的情形。我们开头讲的那个案例,就是这种情形。退保,分退保款,不退保,分现金价值。蓝色字体部分“如果投保人要求退保,而被保险人要求继续履行的,保险合同应当继续履行,获得保险合同利益一方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我认为不具有可操作性,违反保险法中投保人任意解除权的规定,后面我再细讲。
第三种是为未成年子女购买人身保险的处理。一句话概括,保险利益归属于子女,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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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观点:
1.离婚中处理各类人身保险的基础性规则:只要保费支出是以夫妻共同财产支出,被保险人又是夫妻中的一方,就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必再考察投保人、受益人等保险关系人为何人承担。
——孙国鸣主编:《离婚纠纷法律精解判例分析与诉讼指引》,引用195页。杨心忠、赵蕾主编:《婚姻家庭纠纷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引用88-91页。
2.夫妻双方订立的以其未成年子女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保险合同,可以认定为赠与,不再计人夫妻共同财产。
他人指定夫妻中一方为受益人或以夫妻中一方为被保险人购买的人身险,应当认定为指向性赠与,由夫妻中一方享有,不应当计入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已经理赔或者已经支付的保险金,除非具有人身属性,应当按照保险金的财产属性予以分割,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则以实物分割,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则由单方享有;对于尚在履行期限中的保险合同,分割的对象应当是保险费或者保单的现金价值,一旦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则应当予以分割。
——杨心忠、赵蕾主编:《婚姻家庭纠纷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引用88-9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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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大家展示一张保险现金价值表。保险未交满2年的,扣除手续费,退还保费。交2年以上的,根据交费年限,都有对应的现金价值。调查取证方面,和一般案件一样,当事人提供,或者律师调查令去保险公司调取。因为投保人可随时退保。如有必要,律师可以建议当事人及时申请冻结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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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了投保人任意解除权,保险实务中称为“退保”。保险公司的实务做法是,投保人行使解除权无需第三人同意,可以直接退保。
有观点认为,保险合同既然是第三人利益合同,投保人任意退保,可能损害第三人利益。
为了平衡两者利益,保险法司法法解释(三)第十七条规定加了一个但书——“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已向投保人支付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款项并通知保险人的除外。”
如何理解这句话?如果被保险人、受益人已经向投保人支付了等同于退保可能获得的现金价值,那么投保人将合同概括转让给被保险人、受益人与解除后的经济收益就完全相等,对投保人没什么损失。所以说,如果被保险人、受益人执意要继续投保,并且在投保人退保之前,已经支付现金价值,并且通知保险公司,那么投保人就不能任意退保。
但是大家都知道,解除权是形成权,保险公司收到解除通知时,合同解除。这就看谁跑得快。投保人跑得快,退保成功。被保险人跑得快,好像也没什么好处。为什么这么说?
第一,现金价值已经支付给对方,对方可能转移财产,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通知保险公司前,对方还是有可能退保。
第二,据案例统计,法院变更商业保险合同的案件仅有14%。法院一般不会变更商业保险合同。变更合同如果处理不好,可能产生保险分割“后遗症”和“烂尾楼”现象。现在常见离婚后房屋还贷涉及的一系列问题就是典型的例子。
第三,离婚后,双方不再有任何法律关系,如果不变更,让投保人继续投保,不符合实际。
第四,现在离婚率居高不下,7年之痒已变为两三年就痒,这么短的时间,恐怕很难产生继续投保比退保收益大很多的保险。与其剪不断理还乱,不如快刀斩乱麻,退保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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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总结一下。人身保险分割“两步走”:
第一步:考察保险费来源和被保险人
保险费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且被保险人为夫妻一方,保险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步:确定保险为夫妻共同财产之后,明确分割对象是保险金、退保款还是现金价值。
1.已获得保险金,具有人身性、专属性,个人财产;具有投资属性,夫妻共同财产。
2.未获得保险金:
(1)已退保:分割退保款
(2)未退保(尚在履行中):分割保险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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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规则:
1.被保险人及受益人为未成年子女:
(1)继续投保,保险利益归属于子女,一般不予分割;
(2)退保,虽损害子女保险利益,但不可否认,退保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离婚后退保的,另一方可提起离婚后财产诉讼,分割退保款。
2.父母给夫妻一方投保,保险金具有人身专属性,一般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父母出资购买投资性质的年金险,不具有人身属性,也可能被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在出资时已经明确赠与子女个人。
(感谢来自同行律师的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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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中的书籍和文章,有兴趣的,可以找来看一看。
1.人民法院出版社主编:《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全集·金融卷2》。
2.杨心忠、赵蕾主编:《婚姻家庭纠纷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引用88-91页。
3.孙国鸣主编:《离婚纠纷法律精解判例分析与诉讼指引》,引用195页。
4.樊青松:《离婚案件中人身保险财产权益分割要点|iCourt》,载“iCourt法秀”公众号。
5.姚志斗律师团队:《离婚诉讼中,保险“保单”如何分割》,载“经典案例库 ”公众号。
6.广和齐家团队:《1181份判决书告诉你离婚时“TA”把钱都藏在哪了?|iCourt》,载“iCourt法秀”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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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分享的内容到此结束,欢迎批评指正。感谢大家付出宝贵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婚家委的沙龙活动,感谢瀛和律所提供珍贵的场地。大家有什么问题,可以直接问,也可以加我微信,咱们互相交流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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