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日报

□ 本报记者 周宵鹏

□ 本报通讯员 曹向荣 蔺自强

金秋十月,秋阳和煦。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近日会同石家庄市林业局工作人员及市公安局、裕华公安分局干警走进某花鸟市场,向商户宣传国家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法律法规。众商户纷纷表示,一定依法经营,坚决抵制非法买卖野生兰草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

这场野生植物保护宣传活动源于裕华区检察院2023年办理的刘某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案件。

2021年12月开始,花卉店老板刘某某在裕华区某花卉批发市场多次非法从湖北省恩施市“某某花卉”店购买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春兰并销售,共计5200苗,获利3000元。由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违法所得已退缴,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自愿认罪认罚,裕华区检察院对刘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同时,裕华区检察院向相关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对刘某某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检察建议,并督促主管行政机关加强对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宣传,提高花卉市场经营主体保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意识。相关行政机关在收到检察建议后,对刘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同时加大力度对花卉市场商户进行生物多样性保护法治教育。

兰属植物具有悠久的历史文化价值,中国人历来把兰花看作高洁典雅的象征,将其与梅、竹、菊并列,合称“四君子”。兰属植物对海拔高度、土壤类别等生态环境要求苛刻,天然繁衍困难,加之部分种类自身的遗传多样性贫乏,导致其野生资源濒危情况十分严重。近年来,因其珍贵的观赏和药用价值,野生兰草价格不断走高,成为不法分子牟利的目标,野生兰草物种生存状况愈加恶化。

2021年9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正式发布新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除兔耳兰外的所有野生兰花属均被列入国家一级或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非法采伐、毁坏、收购、售卖,均属违反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明确,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据了解,兰属植物在生态系统中易受威胁又不可缺失,兰花和真菌、昆虫以及其他植物关系密切,是热带、亚热带植物群落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兰属植物大量减少或灭绝,必然影响多种授粉昆虫的生存,导致食物链断裂,其他间接相关的植物、动物都会受到影响,甚至走向灭绝。非法采挖兰属植物会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修复存在极大困难。被采挖后,兰属植物移种栽植需要专业技术,如果没有适合生长的环境也很难成活。

裕华区检察院检察官提醒,君子爱兰,赏之有道。参与买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会受到严厉处罚,甚至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兰友”们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爱护野生植物,千万不要随意采挖、买卖野生兰草。如果遇到有人采挖、贩卖、收购野生兰草,请立即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