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刘先生看上了一辆40万的宝马车,他立即就签订了意向书,并交了10000元的定金。可是当他发现意向书里面的提车时间和之前约定的时间不一样后,便要求对方退回自己的定金。
店家说这是一个小错误,他们立即纠正过来重新签订就是了,而刘先生却说:我是一个较真的人,这样的错误足以让我不再相信你们,退定金吧,我不买了。
刘先生平时是做质检工作的,特别仔细,容不得一点马虎。所以他对待任何事情的要求,就是不能出一点错误。
而他这次买车的经历,就把这一点体现得淋漓尽致。
当初他去4s店的时候,确实是看上了这款宝马车,价值是40万元。
于是他当场就签订了意向书,并交付了10000元的定金,约定好了提车的时间是10月31号。
刘先生很相信对方的工作态度与能力,所以在签意向书的时候,没有仔细看内容就直接签字了。
可是回家后,当刘先生看着意向书时,还是不经意拿起来仔细阅读,这才发现,提车的时间怎么变成了9月31日之前。
这明显是一个小错误,但是在刘先生的眼里却变成了巨大的错误,导致他对整个车行都不认可了。
于是他直接联系到店员,想让对方把自己的定金退回。
而对方刚刚签下意向书,还沉浸在喜悦当中,却被刘先生的信息给吓到了,立即问对方,哥什么情况?
刘先生说明原因后,店员赶紧承认错误,说是在打字的时候输入错误了,立即改正过来。
可是刘先生并没有要求对方改正过来,而是直接要求退回定金,他不买了。
店员赶紧陪着笑脸说,哥,这是意向书,不是合同,我们重新打印来找你签字,一定让你满意。
可是刘先生说什么也不接话了,反正就是一句话,车我不买了,必须把定金退回来。
店员换了一种方式,说事情确实是我们不对,我们赔礼道歉,再给予一些小礼品,补偿一下你受伤的心灵好吗?
刘先生还是不同意,他说我不缺小礼品,我也不需要你们道歉,反正我就是不买了,把定金退回来,请不要浪费我的时间。
后来店员还是不肯放手,又继续说道,要不我们见一面,请你吃顿好的,好好谈一谈,消除你心中的不满行不?
不过,刘先生是铁了心的不会再在这家买了,正是因为这个错误,让他感觉不爽,也让他对店家的态度以及以后的售后产生了怀疑,所以刘先生不愿意再给对方机会。
最后店员没有办法,看着自己无法挽回这笔生意,于是只好答应在7天之内退还刘先生的定金。
可是7天后定金并没有退回,刘先生便找到店家,而对方却是一再拖延,刘先生没有办法,直接找到了媒体,请求他们帮忙讨要说法。
而当调解员来到店家后,负责人赶紧出来,将刘先生带到了自己的办公室,并让调解员在外面等,说他们不愿意接受采访。
后来大约过了半个小时,负责人和刘先生一并出来了,而刘先生脸上也洋溢着笑容。
原来大家协商好了,他们马上将这笔定金退给刘先生,并且对调解员说,他们会处理好此事的,让大家不必担心。
对此大家也发表了各自的看法,他们说:刘先生是不是太矫情了,对方都赔礼道歉了,并且还以各种方式来讨好他,难道就不可以给对方一次机会吗?
还有人说,刘先生没有错,店家这样马马虎虎的,很难让顾客产生信任感,买车可是一个大开销,如果对店家无法产生信任,怎么敢将自己几十万交付给对方呢?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我们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一、刘先生的这笔1万元定金到底该不该退呢?
大家都知道在买车的时候,不但要看车型,还要看外观以及谈价格,所有这些都看好、谈好后,4s店就会要求顾客签意向书,交一部分定金。
按道理说,这部分定金是不能退回的。
但是本事件中,在签订意向书的内容里面出现了错误,让顾客感到了不满。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本事件中,意向书是基于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
而当时约定的提车时间是10月13日,而意向书的内容却显示的是9月31号之前。
所以不管这个错误有多么的小,但是确实是不符合他们当时双方的意思表示。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以,由于店家的过错,导致这份意向书并不是刘先生的真实意愿,在双方协商不下的情况下,是可以撤销退回定金的。
对于这件事,大家又是如何看到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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