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年前,当事人的房屋被违法强制拆除,经过多年的困难维权,去年终于打赢了官司,法院判决政府赔偿当事人的财产损害。但是,政府以八年前6000元的房屋市场价格计算赔偿金额,今天的房屋价格已经14000元左右了。问我怎么办?
房屋作为一种特别的财物,价格波动较大,为了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房屋损失赔偿时点的确定,应当挑选最能补偿当事人损失的时点。在房屋价格增长较快的情况下,以违法行政行为发生时为准,无法补偿当事人的损失。此时以法院托付评估时为准,更加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这个裁判要旨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9起行政赔偿参考案例》第五个案例中已经得到了确认。
还有,根据“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证”的拆迁原则,从被拆迁人的实际生活情况考虑,也应该挑选最有利于被拆迁人的赔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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