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孙畅
近日,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王雪法官审理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被告田某拖欠原告张某房屋租金未给付,作为租赁方的原告,权益该如何维护?
原、被告于2016年3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自己名下的房屋出租给被告居住使用,截至2023年6月,被告共拖欠原告房屋租金8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承诺于2023年7月17日前付清。后因被告并未按约定付款,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及利息。
法官在收到案件后及时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了解具体情况,被告对案件事实没有异议,表示因经济周转问题未支付而非故意拖欠。经过法官的多次调解,原告对被告的行为表示谅解并放弃了要求对方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于开庭当日进一步明确了房屋租金的支付日期,该起案件以双方当事人皆满意的方式予以结案。
法官的耐心调解有利于消除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顺利解决纠纷。在今后的工作中,经开法院将继续积极为当事人化解矛盾,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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