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5月20日讯 为深入贯彻落实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助力港口企业提升合规经营意识和法律风险防控能力,2026年5月15日,青岛海事法院审判监督庭法官周黛娜应邀走进山东港口青岛港,参与了一场别开生面的“模拟法庭”活动。
模拟法庭:真实案例再现,直击业务痛点
本次模拟法庭改编自青岛海事法院2020年审结的一起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案。该案中,原告持加盖了港口经营人货运专用章的《货权转移证明》《货物转让通知》等文件,主张其已取得堆存于港区内两万余吨焦炭的所有权,要求港口经营人交付货物,否则赔偿损失5300万元。庭审中,“原告”据理力争,认为港口经营人在货转证明上盖章确认,即代表对货权转移的认可,港方负有凭单交货的义务。“被告”则抗辩称,盖章仅是港方对货物信息变动情况的知悉,并非对物权归属的确认,且案涉库场系由港方出租给第三人,港方与原告之间根本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双方围绕“是否存在港口货物保管合同关系”“货权转移证明的法律性质” “货物是否特定化”等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交锋。模拟法庭合议庭最终根据庭审情况当庭宣判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复盘胜诉关键,厘清风险边界
模拟法庭结束后,周黛娜结合自身审判实践,进行了深入浅出的点评。
一、港口经营人为什么能赢?三个关键事实锁定胜局。真实案件中,港口经营人之所以能胜诉,核心在于三点:一是港口经营人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货物实际由第三人承租场地后自行保管,港方仅出租场地,从未接收、保管或交付货物;二是港方从未以货物保管人身份在货转证明上作出过“确认物权归属”的意思表示,解读盖章行为需结合业务实际履行情况综合认定;三是涉案焦炭货物属于种类物,从未经过指垛等特定化程序,原告主张的两万余吨货物无法与港区内其他同种类焦炭相区分,客观上存在提货障碍。
二、以案示警——这个“章”不能随便盖。“但大家千万不要因此产生侥幸心理。”基于真实裁判规则,周黛娜向港口经营人提出三点风险防控建议:第一,文件表述要“明示”。港口经营人非必要不出具文书,即使根据客户特别需求出具文书时,也要在货权转移证明、提货权转移通知书等文件中,主动填写免责声明,明确载明:“本文件仅为货物变动信息备案,港口经营人对文件所载货物数量、质量、权属的真实性不作确认,相关争议由转出人与转入人自行解决。”切忌仅简单盖章“已收悉”而不作任何限定,更不要使用“确认”“承诺”“保证”等可能被解读为实体确认的表述。第二,合同身份要“纯粹”。港口经营人必须严格区分“场地出租”与“港口作业”两种业务模式。在场地出租模式下,切勿以自己名义签订保管合同,更不能作出“保证货物数量质量与货转证明记载一致”的承诺,否则将承担保管人的交货义务。第三,货物管理要“留痕”。对于大宗散装货物,应当以堆场分区、围栏、标识牌等物理隔离方式实现特定化,建立清晰的堆存台账。一旦发生权属争议,港口经营人才能“说得清、道得明”。
护航发展:以高质量司法服务助力世界一流强港建设
“以前觉得盖章就是个服务客户的流程,没想到盖章背后有这么大的法律风险。今后在业务操作中一定会更加谨慎,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操作规程规范单证管理。”一位参加模拟法庭的青岛港业务骨干感慨道。活动结束后,参与人员纷纷表示,这种“以案为鉴”的沉浸式普法形式新颖、内容务实、针对性强,将枯燥的法律条文转化为生动的业务场景,让人印象深刻、受益匪浅。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青岛海事法院始终秉持“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的理念,通过法官进企业、庭审观摩、模拟法庭、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将审判实践中的裁判规则转化为企业看得见、听得懂、用得上的风险防范指引。下一步,青岛海事法院将继续坚持“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以高质量司法服务护航港航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世界一流海洋港口建设,为海洋强国建设贡献海事司法力量。
闪电新闻记者 钱炜 通讯员 张超 娄雅灵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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