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案案情不了解,对其案情不予评论!

仅对有关辩护谈如下拙见:

第一、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准确理解、适用法律;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的裁判每个案件,是每一个法官的法定职责!若有违反枉法裁判的,无论是谁均应严惩不贷!若然,其它任何为之开脱的言行应都是徒劳和无意义的!

其次、办案多寡应只能说明办案数量,但不必定代表办案质量的优或劣!即便以前没有办过错案,不等于现在或将来不会办错案!

其三、没有被投诉……,不等于案件质量等没问题。当事人可能会因各种客观原因,比如自身经济无力支持其上诉……、对有关权势的畏惧、对有关司法程序空转失望……而被迫无奈放弃投诉、上诉、申诉……这不等于有关案件就必定没有问题或有关法官……就必定是好法官……!

其四、若背离国家前述审判、裁判原则、规定……,试图以:请示领导……、合议庭(可能成为有些不法法官……枉法裁判、开脱责任的有效避风港)、一审认定准确(维持一审判决的二审法官会说其维持的一审认定有错误的么?)、无原则维持原判“稳定性、权威性”……等,为有关枉法裁判言行,开脱责任的有关言行应都是徒劳无意义的!

其五、不管王成忠枉法裁判案最终会怎么走或结果怎样,它所带给人们的有关思索及司法人员的警醒应都是无价的!

故此,此案在中国司法历程中,注定应是极具里程碑意义的案件(有效提示、警告其他执法者务必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准确理解、适用法律法规;及时公平、公正裁判、解决,每一个案子、纠纷等是何等的重要和有意义!)

不管怎样,都为那些努力维护司法公平和正义的人员、律师……点赞[比心][赞]。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