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拆迁的安置补偿协商过程中,有些街道办打着“为公共利益的需要”的旗号,不按法定程序工作,强制拆除当事人房屋。应属超越法定职权的违法行为。今天,圣运律师给大家分享一则街道办强拆违法的案例。
01
案情回顾
原告曹先生系辽宁省某市某村村民,在某村拥有合法房屋及土地使用权面积共560余平米。2007年辽宁省人民政府与某市人民政府批准某区征收某村24. 079公顷宅基地,作为区建设用地,2008年1月6日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土地拆迁公告,明确告知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征收土地位置,被征土地面积,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及拆除补偿标准,并按照经过村民大会通过的全面解决某村问题相关事宜村民表决单及村屯改造安置实施办法执行。此后,被告某街道办开始按照区人民政府的指派与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商谈拆迁补偿问题,并对签订补偿协议的地上物实行拆除。
自2008年开始,被告某街道办多次与原告协商,但原告不同意被告提出的补偿条件,认为补偿条件过低,无法满足自己生活水平不降低的要求。2014年8月31日,某街道办及相关拆迁部门到达原告房屋处,将屋内人员强行拖拽出来,将部分室内部分物品搬离,丢弃。
造成原告全家最重大的财产严重损失,随即拆除了原告563. 05平方米的房屋。曹先生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被告街道办实施的强拆行为违法。最终,法院判决确认被告某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原告曹某房屋的行为超越法定职权,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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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律师案件评析
针对本案,圣运律师团队就本案的相关问题提供如下法律关键点供大家参考。
首先,给大家介绍一下街道办事处的行政等级以及主要职能。街道办事处是市辖区人民政府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受市辖区人民政府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领导,行使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赋予的职权。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职能在于负责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工作。街道办事处虽然是区政府的派出机关,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法律并未赋予街道办事处对强制拆除房屋的权力。
其次,我们认为作为区人民政府征收村民土地作为建设用地,能够有效改善村民的居住和生活条件,其所起到的积极作用应予以肯定。但是,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内容无法达成一致时,如果有关部门要对被拆迁人实施强制拆除,尽管打着“公共利益的需要”的口号,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也应属违法。拆迁工作必须按照拆迁的相关程序来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本案中,被告不是合法的房屋征收部门,没有法定的房屋征收职权,其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属于超越法定职权。行政主体资格不当、行政程序违法、行政执法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最终导致行政行为违法。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国家征收土地的,经过法定批准程序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组织实施。因此,大家需要明白,征收土地的主体仅能是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何其他主体进行房屋征收工作都属于超越法定职权。在本案中,在原告未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同时司法部门也未做出拆除原告房屋的决定,被告街道办事处对原告房屋强行拆除的行为应属违法。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文章 | 圣运律师 | 视觉 编辑 |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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