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关系人”“中介组织”

分别指的是哪些人?

本规定所称“特别关系人”,是指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人。

本规定所称“中介组织”,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托付人提供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受案件当事人托付从事审计、评估、拍卖、变卖、检验或者破产治理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参照“中介组织”适用本规定。

哪些属于严禁接触交往行为?

1.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2.为当事人推举、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3.接受当事人、律师、特别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4.向当事人、律师、特别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5.在托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6.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别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司法人员如何与相关人员接触?

1.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别关系人、中介组织。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别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

2.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别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不正当接触会受到什么处罚?

司法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当事人、律师、特别关系人、中介组织和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向有关司法机关反映情况或者举报。

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峻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 要 提 示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别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的建立,切实加强了对司法权运行的监督制约,坚决惩治司法腐败,坚决惩治诉讼掮客,坚决惩治法官私下接触案件当事人和律师、向律师泄露或为其打探案情、接受律师请托或收受其财物、为律师介绍代理和辩护业务等违纪违法行为,构筑法官与律师间的反腐“防火墙”,以廉洁司法确保公正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