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高院发布2022年度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王某、谢某诉太原市杏花岭区巨轮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位列其中,引发关注。

2019年4月29日,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太原市杏花岭区巨轮街道办事处征收实施单位。王某、谢某的房屋在被征收范围内。

2020年8月27日,王某、谢某与巨轮街道办事处签订《房屋征收与安置补偿协议》,并交付了被征收房屋,巨轮街道办事处也按照协议履行了相应义务,但被征收房屋一直未办理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2021年6月16日,王某、谢某在为新购买的房屋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时,太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认定其购买的是第二套住房,王某、谢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巨轮街道办事处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注销登记。

法院审理认为,巨轮街道办事处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王某、谢某搬迁后,未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协议及被征收房屋清单,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遂终审判决责令巨轮街道办事处十五日内履行相应职责。

山西高院发布指出,征收补偿完成后,行政机关仍负有诸如注销被征收房屋不动产登记等附随义务,不履行该附随义务同样可能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机关包括行政相对人可能更多关注的是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责或者直接义务,对于行政机关因之产生的附随义务或者补充职责同样属于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也应当依法及时履行,否则仍然可能对行政相对人权益造成损害。

本案判决结果对于规范、督促行政机关全面、严格、及时履行各项职责,具有积极意义。

来源:山西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