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永州,一女经理参加商业聚餐,结果惨遭某领导性侵。女子虽然报了警,对方也被刑拘了,但随后女子和家人就接到骚扰电话,称愿意给女子150万和2套房,只要女子撤案。女子并未妥协,可检察院却3次不批准逮捕,导致对方被取保了。后经了解,是有位干部在干涉此事。
(来源:奔流新闻、大风新闻)
女子小夜(化名)虽然年龄不大,但本事不小,年纪轻轻就担任了某公司的总经理。然而,这样一位天之骄女,却因为一场聚餐而被人侵犯了。
小夜作为公司总经理,自然少不了要参加一些商业应酬。事发当天,小夜应邀参加了一场聚餐,里面有市工商联副会长余某等人。
这场聚餐一直吃到近临晨,期间余某等人一直劝小夜喝酒,小夜明确表示喝不了,结果余某等人就不开心了。
无奈之下,小夜就陪着喝了几杯,谁知竟被余某等人一直劝酒。很快,小夜就喝断片了。之后,小夜感到有人在脱自己的衣服,但由于酒劲上头,她很快便睡了过去。
次日凌晨2点左右,小夜醒了过来,但她却发现自己全身光着,而余某正在卫生间洗漱。小夜知道自己被侵犯了,她感到十分的痛苦。
不过,小夜很快又恢复了理智,她打开手机看到男友发来的信息后,立即拍下余某的照片,然后让男友过来相救。
而小夜也趁着余某不注意,套了点衣服就冲了出去,当她走到大街上后没多久,男友便找了过来,发现小夜身上很多伤痕,于是便带着小夜去报了警。
警方经过初步调查取证后,就对余某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这让小夜心中的到了一丝宽慰,她期待着余某会被法律严惩,可事实却出乎了她的意料。
事发后的第二天,市纪检单位的陈某和市融媒体中心主任张某就开始找上小夜,直言只要小夜改口撤案,钱不是问题。
可小夜是个有原则的人,更何况是自己被人侵犯了,这根本就不是能用钱来抹平的伤口,所以小夜拒绝了对方的要求,甚至连见面都拒绝了。
见小夜拒不妥协,这些人又开始从小夜的家里人下手,开口就是150万加两套房,目的就是用钱封口,然而都没能得逞。
小夜和家人以为坚守住防线,就能等到余某被法律制裁的那天,可小夜没想到余某只被关了15天,就被取保了。警方告诉小夜,这时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所以他们也没办法。
作为受害者的小夜,怎么能接受恶魔逍遥法外?所以她多次要求逮捕余某,警方也向检察院送了三次材料,请求批准逮捕余某,但却总是没有下文。
看着逍遥自在的余某,小夜不止一次问自己:“为什么会这样?”突然,小夜想到了曾为余某做说客的市纪检单位的陈某,她怀疑就是此人从中作梗。于是小夜整理好了材料,向有关部门举报了陈某。
目前,检察院表示已经在调查处理此事,而涉事纪检干部陈某也被立案调查了。
对于小夜的遭遇,我们深表同情,对于余某和陈某等人,我们深感痛恨。正是因为有这些蛀虫,才会导致司法的腐败,使得司法的公信力降低。
那从法律上来讲,此事该如何评价?
首先,如果小夜所说属实,陈某干扰了检察院的决定,这个事情是很严重的。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第2条,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因此,对于陈某的行为,应当予以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一旦构成犯罪的话,那陈某的职业生涯也到头了。
其次,检察院对于干扰司法的行为应当说不,而不是配合。
从小夜的说辞来看,检察院在受到陈某的示意后,便一直拒绝批准逮捕,罔顾事实,这个是非常恶劣的行为。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5条规定,对违反检察纪律的检察人员,应根据其错误行为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其中包含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希望检察院要及时内查,将腐败现象及时扼制。
第三,余某趁小夜醉酒不省人事时,与其发生性关系,此行为构成犯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其中,“其他手段”在司法实践中是指,趁妇女醉酒不省人事发生性关系,利用妇女迷信发生性关系等。
因此,余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强奸罪。
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构成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后,此事虽然是个例,但也不得不重视。对于法治社会来说,一旦司法出现不公或腐败现象,势必会社会公信力降低。希望有关部门及时清理门户,还受害者一个公道。
对于此事,你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