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的某一天,浙江省一个县城的婚姻登记所走来了一对父女般的情侣,要求登记结婚。
但是两个人只提供了一本户口簿,工作人员打开一看,发现两人原来是离婚了的儿媳与公公的关系。因为情况特殊,没有当即办理,而是让他们下周听候消息。
两人等呀等,当他们再次来到登记窗口时,得到的答复是,这种情况不准予登记结婚。该女子不服,为什么婚姻法里面并没有相关禁止条款,却不让他们登记结婚呢?工作人员没有给出更多的解释。于是,一纸诉状把民政局告上了法庭。但依然没有获得法律的支持。
不过,让网友们更加不解的是,世界上老夫少妻多的是,这个离异女子为什么偏偏就要跟昔日的公公好上了呢?
案情梗概
这个事情还得追溯到几年前,当时正值花样年华,单纯可爱的谢兰在公司的一次公关活动中,认识了俊俏潇洒、风流倜傥的某公司副总小李,两人一见钟情后,频频约会,关系进展迅速。
半年后,小李和谢兰手牵手踩着红地毯就步入了婚姻殿堂。婚后的谢兰辞去了工作,全职在家照料全家人的生活。
又过了一年,谢兰生了个女儿,小李也出去了公司的总经理了。正当谢兰憧憬着未来的美好时,却隐隐地感觉到了丈夫对自己的疏远。
先是频繁地以工作压力大为由,回家后倒头便睡;接着又借口应酬很晚回家,直到某一天给丈夫洗衣服时发现了他衬衣上的口红印,才明白了丈夫有外遇。
为了掌握真凭实据,经过屡次的悄悄尾随,就看到公司一位年轻貌美的小姑娘挽着丈夫的手一同商量丈夫的车。谢兰也开车跟踪至一家连锁金店,远远看见丈夫为那个女子买下一根很粗的项链,又奔向了县城唯一一家四星酒店。
为了对丈夫更有震慑力,谢兰在打听到丈夫的房号信息后,打电话把公公请来一同捉奸。哪知道,恼羞成怒的丈夫在奸情被发现后,马上提出离婚。本来丈夫有明显过错的情况下,谢兰应该在离婚过程中得到一笔不小的补偿,但是经过丈夫和他公司的律师一番神操作,丈夫不仅没有巨额财富,反而负债累累。使得协议离婚后,谢兰仅仅得到丈夫每月付给女儿的几千元抚养费,连房子都归了丈夫所有。
这时候,公公老李虽然认为儿子做得太绝情,却也无可奈何。只是不忍心让自己的孙女流落街头,就把这一对母女领到自己的屋子里住下。
未料想,早年丧偶的老李和谢兰在朝夕相处中,以孙女为纽带,两人的关系越走越近,感情也迅速升温,慢慢地就超越了长幼之间的亲情,蜕变成为了男女之间的爱情。
因此,当他们相继被民政局和法院拒绝登记结婚后,依然继续他们之前那种实质上的婚姻生活。这样的爱情也得到了不少网友的支持,他们认为,真正的爱情,不是一纸结婚证所能约束的。
法律分析
回顾谢兰与老李的爱情,发生在谢兰与丈夫离婚以后,从这个角度来说,谢兰有追求任何男人的自由;而老李又丧偶多年,也是一个自由之身。
但是,《民法典》在第八条确实有这样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就是法庭裁决的法律依据。一句公序良俗,其实就是要遵循中华民族几千年来的传统文明。一定程度上是法律对于传统的迁就。
在强大的传统观念面前,谢兰是弱小的,她不得不做出妥协;受炽热的爱情所驱使,谢兰选择了在无名无份的情况下,继续与老李的事实婚姻生活。既然现实无法改变,鉴于谢兰已经在与小李的婚姻中伤痕累累,在离婚过程中又吃过大亏。我们有必要从法律角度为谢兰与老李失去法律保护的事实婚姻提供一些法律帮助。
老李作为公司股东,公司每年向老李提供一定的红利,建议谢兰及时与老李立下有公证的遗赠协议,确保这笔财产,以及老李名下的所有动产与不动产在老李去世的时候,全部赠与谢兰。以免她的前夫以第一继承人的方式继承这笔遗产。
拍黑板咯!注意,这里说的是赠与而不是继承。因为《民法典》第1133条第三款的表述为“自然人可以本法规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如果错误地表述为“继承”,将失去这条法律的支持。
以小李之前的为人,她完全会以这种方式剥夺谢兰获得这笔老李遗产的机会。因为按照继承人的法律地位排列,谢兰作为一个离婚了的儿媳完全无缘进入继承人的序列。
也因为重男轻女观念已经深入老李那一代人的骨髓;这样做,就能够对老李万一不想让财富流出李家的行为进行约束,如果没有那样的约束,只要老李一死,单凭谢兰这种同居关系,所有的遗产都与她无缘。
而且从《民法典》第1127条第一、二款的的继承人排序看“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甚至都找不到作为李家唯一血缘的孙女的位置。
如果没有采取相关的法律措施,一旦老李驾鹤西归,谢兰势必再次落得个竹篮打水一场空的悲剧结局。
这应该是所有支持谢兰,不畏世俗而勇敢选择爱情的热心网友,所不愿意看到的。
最后想问下大家,对此您怎么看待呢?欢迎您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分享哦!
(案例与图片均来自于网络,案例只为普法所用,无任何不良导向,图片侵权必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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