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才50几公里,你还要收我钱?”广东广州,一女子打顺风车时,不慎将手机落在车内,于是打电话联系司机,希望司机能帮忙把手机送回。司机提出,自己已经离开了50多公里,如果送回,需要差不多100块钱的车费,谁曾想到,女子不同意:“什么意思,你给我送过来,还要收我钱?”
(来源:star星视频等)
男子陈某是一名顺风车司机,平时出远门时,他会利用空余的座位,接送乘客,一来可以节省路费,二来旅途上也不至于一个说话的人都没有。
事发这天,陈某接到一名前往肇庆的女乘客,他将车开到指定地点后,这名女子拿着一部苹果手机,坐到了后排位置。
陈某和女子闲聊了一会,见女子没有说话的意思,也就专心开车,将其送到指定的目的地。
女子下车时,和陈某说了一声谢谢,看上去很客气,谁曾想到,后面的表现,令人大跌眼镜!
女子下车的时候,并不知道自己的手机落到陈某车里,她是回到家后,没有找到自己的手机,才怀疑手机是不是落在了车上?
当时,女子十分着急,手机里不仅有很多重要的工作文件和私人信息,买的时候,买得也不便宜,大几千呢。
紧接着,女子找到陈某的联系方式,第一时间联系了陈某。
“我是今天搭你车,去肇庆的那个乘客。”电话接通之后,女子如此说道。
陈某对她还有印象,但不知道她想要干什么,于是问对方,“啊,什么事情?”
女子非常客气地说,“我有一个手机掉你车上了,你能帮忙看看吗?”
陈某回头看了一眼后座,看到一部苹果手机,于是回复女子:“有一套X max!”
女子听到手机还在车上,非常激动,连说对对对,然后问陈某,“能不能帮忙把我的手机送回来?”
陈某愣了一下,回复道,“已经过了一段时间了,我离你下车的地方,已有50多公里远,车费需要差不多100块钱。”
“什么意思,我东西掉你车上了,你给我送过来还要收我钱。”女子听到,觉得不可思议,有些生气地说道。
“你东西掉了,我去给你送,我又不是搞慈善的,我也有成本啊。”陈某觉得女子的想法很不可理喻,回怼。
女子不听,自顾自地说,“我手机掉到你车上了,属于重要物品,你肯定要给我送回来啊!”
陈某表示,“我又没有义务一定要送回去给你,你觉得我收了你的钱,那我给你发个位置,你自己打车过来取,行吗?”
女子想了一下,觉得打车太贵了,不同意,遂威胁要投诉陈某,并声称陈某偷了她的手机!
50公里免费送,不然就投诉,怎样的脑回路能说出这样的话? 那么,法律怎么看这事?
首先,在法律上,拾得遗失物的人,无法获得遗失物的所有权。也就是说,谁捡到归谁,是错误的。
《民法典》第312条第1款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这一条,实际上说了拾得遗失物的人,无法获得遗失物所有权的规则,
第312条第2款规定,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这一条是说,捡到他人的遗物后,据为己有,或者把遗失物卖了或者损毁,失主有两项权利:
第一,可以要求拾得遗失物的无处分权人赔偿。
第二,可以让购买人返还!
这也意味着,陈某气归气,东西还得给她保管好,不能一气之下丢了! 不然更麻烦,
其次,《民法典》第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路不拾遗,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倡导的行为。
陈某捡到女乘客的手机后,不能据为己有,应该返还给女乘客。
但要注意的是,这里说的返还,并不是要求陈某把手机送上门,交到女乘客手上。
法律规定的是,陈某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陈某接到女乘客的电话时,人还在高速上,他完全可以下了高速后,交给附近某派出所。
有人说,陈某也有做得不对的地方,你怎么能把人家的手机放到广州派出所呢,什么,不是广州,是佛山派出所?现在又变了,变成了珠海派出所?
最后,有些小女孩被惯坏了,分不清本分和情分,遇到问题,也不想着怎么好好解决,最终,她的行为将会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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