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记者 许盈

近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简称《评价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向行业征求意见。

据悉,此次修订内容主要为扩大评价范围、突出功能导向、强化结果运用等。其中,修订征求意见稿在评价范围中将债券承销、并购重组财务顾问、股转公司(北交所)相关投行业务全部纳入,基本实现对投行业务的全覆盖。同时,修订征求意见稿将投行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情况作为重要指标,引导投行更好发挥功能,从“可批性”向“可投性”转型。

一位券商非银分析师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评价办法》此次修订,从质量评价指标体系、评价分构成等方面进行优化,引导投行业务展业更加向科创类产业倾斜,服务国家战略;也有助于推动投行业务聚焦主责主业,把握投行业务质量,降低因投行项目质量不足产生的风险。

基本实现

对投行业务全覆盖

据悉,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定位于对各类投行业务的综合评价。此前,中国证监会于2021年7月印发《关于注册制下督促证券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归位尽责的指导意见》,要求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证券公司主动归位尽责,推动建立投行业务质量评价体系。

2022年12月,在证监会指导下,中证协制定发布《评价办法》,构建了以内部控制、业务管理、执业质量三方面为主的评价指标体系。2022年首次评价采取试点方式,执业质量和业务管理部分仅针对保荐业务开展评价。

整体来看,为适应全面注册制要求,此次修订征求意见稿拟从四方面进一步改进提升:

一是扩大评价范围。将债券承销、并购重组财务顾问、股转公司(北交所)相关投行业务全部纳入,基本实现对投行业务的全覆盖。

二是突出功能导向。将投行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情况作为重要指标,引导投行更好发挥功能,从“可批性”向“可投性”转型。

三是强化结果运用。评价结果与证券公司分类评价、行政许可、白名单等机制挂钩,同步强化声誉约束和行政约束,进一步提升督促投行归位尽责的效果。

四是做好评价衔接。充分利用现有的其他投行业务评价结果,保持监管标准统一,尽量不增加行业机构负担。

值得一提的是,中证协在2022年12月完成了2022年评价工作,12家公司被评为A类,50家公司被评为B类,15家公司被评为C类。

形成“1+4+1”的

评价总架构

从主要修订内容来看,修订征求意见稿总体沿用原架构并进一步优化,形成“1+4+1”的总体架构。

其中,第一个“1”是指内部控制评价,反映证券公司投行业务内部控制的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4”是指执业质量评价,具体包括四大类投行业务,即股票保荐、债券承销、并购重组财务顾问和股转公司(北交所)相关投行业务,反映各类投行业务的履职尽责和业务规模情况。第二个“1”是指调整项暨投行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情况。原《评价办法》已设置调整项,为贯彻落实健全资本市场功能的精神,将调整项确定为以投行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情况以主。

在内部控制评价方面,主要变化是将原《评价办法》中的“业务管理”指标整合到内部控制评价模块。

据悉,内部控制评价的基础分为25分,具体包括两部分:一是内控制度建设情况,沿用原《评价办法》中的“内部控制”指标,基础分15分。二是内控制度执行情况,沿用并整合原《评价办法》中的“业务管理”指标,基础分10分。

中证协称,将原“业务管理”指标整合到内部控制评价的主要考虑是,“业务管理”指标反映证券公司对投行项目的内部管理流程,实质上是通过对项目的穿行测试来检验内控的执行情况,属于投行内控的一部分。

在评价方式上,由于扩大评价范围后,项目数量大幅增加,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评价采用项目抽样方式。

服务科创企业

为加分项

在执业质量评价方面,修订征求意见稿的执业质量评价的基础分共计75分。统筹考虑业务规模、市场影响等确定四类投行业务各自的基础分,股票保荐业务35分、债券承销业务20分、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10分、股转公司(北交所)相关投行业务10分。每类投行业务的执业质量评价进一步区分为履职尽责和业务规模两部分。如证券公司只开展了部分投行业务,则按所开展业务的基础分比例对执业质量基础分总分进行分配。

中证协称,由于目前债券承销、并购重组财务顾问和股转公司(北交所)相关投行业务已分别建立了单项评价机制且内容较为成熟,市场普遍认可,为做好与其他单项评价的衔接,尽量利用已有工作成果,上述投行业务的执业质量指标及评价结果直接从单项评价引用,并按比例折算。

在调整项方面,调整项的打分方式为在前述评价总分基础上加分,现阶段以投行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情况为主,最高10分,根据投行服务科技创新企业情况进行评价。此外,其他需要纳入调整项考虑的内容,经投行质量评价专家评审会通过后实施,最高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