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案情摘要

2019年4月23日,原告步行到**路口处与被告职工王某驾驶的鲁U×××××号申沃牌大型客车相撞,致原告伤残。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职工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肇事车辆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仅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拒绝向被告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费,故向法院提起本诉讼。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过错侵害他人身体的,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公交巴士职工驾驶的肇事机动车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及保险公司就伤者的赔偿达成了三方协议,原告从保险公司领取了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在内的保险赔偿金。

故三方协议达成之日所有的赔偿款项法院不再予以支持,自三方协议达成次日起所发生的赔偿项目,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予以支持。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予以驳回。因被告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法院酌定被告承担70%的责任,原告承担30%的责任。

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因是三方调解,在三方协议中未记载原告的被抚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赔偿明细,且保险公司的赔偿义务也已全部履行完毕,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已经用完,故上述事实应视为原告放弃了对被抚养人生活费的主张,在本案中原告不得再次就被抚养人生活费的问题提出主张,故法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律师观点

律师观点

达成和解协议意味着各方已经对赔偿问题统一意见,负有义务一方履行完毕己方义务的,应视为和解协议涉及的争议问题已经解决完毕。被侵权人在另一方履行完毕给付义务后,又提出新的赔偿要求的,原则上很难再得到支持。

本案中法官也明确提出,被抚养人生活费应是残疾赔偿金中重要的一项,原告在签署和解协议时未明确提出要求赔偿,可以视为原告已经放弃主张该项费用,因此最终不予支持原告新提出的要求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的主张。

相关法条

相关法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