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绥化11月17日消息 “这怎么还能找我要钱呢?”这是绥棱县人民法院调解员在接通被告电话对其叙述完具体案情后,被告郝某的第一反应,后经过调解员从法理情理入手向被告释法明理,被告当庭给付欠款,本案得以圆满解决。

原告张某与被告郝某系朋友关系,2022年12月6日,郝某因故在张某处借款10000元,以微信方式借出,口头约定近几个月偿还张某,经张某多次索要,郝某均以没钱为由拒绝给付,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日前,张某一纸诉状将郝某诉至绥棱县人民法院,要求偿还借款,并提供了转账记录及电话录音证据,证明借款事实。

基于案件金额标的较小,本着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原则,法院决定对本案进行调解。经过法院调解员电话与被告郝某沟通,郝某承认张某转账10000元的事实,但是对案件事实有异议,说该笔钱是合伙做生意的钱,不是借款。电话中被告称,二人当时是男女朋友关系,双方合伙做生意时,投入的钱。现在生意已经解散,投入的资金也血本无归,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在调解员询问郝某是否有证据证明时,郝某称没有相关证据,均是口头约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郝某无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需要承担不利后果。调解员以双方之前有过感情为切入口,对郝某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予以劝说,当天下午,郝某主动来到法院,将张某的10000元借款以微信形式当庭给付,张某随后来法院领取款项,并出具收条,本案以张某申请撤诉结案。(王全友 苏永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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