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彭某在一家物流公司找了个高薪工作,但公司却要求其贷款14万元买一辆平板车,可干了几天的活,彭某发现并没有所谓的高薪,提出辞职时却被公司告知要赔偿3万元的违约金。
据悉,彭某是一个货车司机,目前的月平均工资为8000元。工作之余看到有一家物流公司工资比较高就去应聘了。
作为一名驾龄多年老司机,彭某自然很顺利地应聘成功,但物流公司接下来的一句话让彭某陷入了两难的地步。
“要想入职,必须自己贷款14万元买一辆拉货用的平板车,月供4000多元”。
彭某表示,公司向其承诺月供由公司来还,每个月打一笔月供资金进账户,这样月供就从他银行卡里扣除。
既然公司表示还月供,彭某认为就是用他的名义贷款而已,自以为没有后顾之忧,认为这项工作能干,就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至于内容没有注意看。
但是,在彭某工作了几天之后发现,平板车的日常费用都由其承担,收入也不透明,本来说好的每天六七百元,实际上只有一两百元。
在上班5天后,彭某才意识到自己可能掉入别人精心编织的网内,于是准备辞职离开,但是公司却提出要彭某支付3万元的违约金。
彭某听后非常气愤,“来上班我一分钱报酬没拿到,还要赔钱,我肯定不能接受,所以求助媒体。”
从彭某拿出的行驶证来看,这辆车既不属于他,也不属于其就职的物流公司,而是属于另外一家公司。
不过,彭某就职的物流公司却表示,只是卖车给彭某,协议签订之前就说得明明白白,如果违约就赔3万元,公司负责将车拿到二手车市场处理。
另一方面,彭某告诉记者,现在公司发给他的挂靠协议都是伪造的,签名和指印都是他的,融资租赁合同之前都没有见过。
对此,有网友表示,“很多物流公司招司机工作都是这样的,司机必须买车才派活,实际上就是以此为由卖车的”。
如果事情真如彭某所说,那么本案就有可能存在欺诈或者恶意串通以及重大误解等情况。
民法典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也就是说,如果彭某能够举证证明物流公司使用欺诈手段让其购买车辆,或者基于重大误解而购买车辆,那么双方的协议是可以撤销的,彭某既不用承担购买车辆的月供,也不用赔偿违约金。
反之,如果买车属于彭某自己的行为,购车合同有效,彭某应当依法履行购车合同所约定的义务。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你是否遇到过类似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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