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这个问题,很多朋友第一想到的就是申请强制执行,毫无疑问这个想法是正确的,但实际上申请强制执行,遇到一些特别情况还是解决不了。

我岳父的工伤赔偿案,从受伤到终审判决赔偿,历时三年零九个月,赔偿数额共计不到十五万。8月底收到二审判决书后,我就赔偿款联系了公司老板,老板回复公司现在没钱,只有两台旧机器可以抵给你,不然只能等国家的赔偿款(下属公司在我岳父受伤的当月被政府责令关闭)。我称机器处理不了,赔偿款多久下来,老板没有回话。10个月22号,我去法院提交了申请强制执行的相关资料。法院效率挺高,25号立案,并且按规定通知了被执行人,应该是没有得到回复。本月11号向被执行人下达了限制消费令。个人认为,自此法院在前期执行阶段能做的已经基本完成,不出意外,我应该会在剩下的5个月内收到法院的“执行终本”裁定,除非被执行人主动赔偿了。

对此困局,我接下来计划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主动出击。

一、在收到执行终本裁定前

向法院申请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理由是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5000万,至今已有十年,目前的实收资本只有3050万。这个申请未必能通过,但可以一试。

二、在收到法院的执行终本裁定后

1、继续申请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理由是被执行人“终本”裁定后,公司无实际经营。

(2020)京民终10号 裁判要旨: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公司实际上亦无正常经营的,即符合《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对于被执行人的股东,虽并未届出资期限,仍可追加为被执行人,在未出资范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三)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四)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当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支付的,只能提起行政诉讼了。详见(2021)苏01行终176号

上述仅为个人呢想法,有不妥之处,欢迎朋友指正,先行谢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