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本报从浙江省发改委获悉,由于投标业绩材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长江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武汉)有限责任公司及相关员工翟某涛、孙某燕均被处罚。

据《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长江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武汉)有限责任公司、翟某涛、孙某燕》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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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浙江省发改委)

当事人:长江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武汉)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翟某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7145710401

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金山大道北侧碧海花园203栋2单元1902(12)

当事人:翟某涛

身份证号码:3723211987******56

单位:长江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武汉)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孙某燕

身份证号码:3714211982******23

该公司在参加“杭州市萧围西线(一工段至四工段)提标加固工程施工III标”投标过程中,涉嫌有弄虚作假行为。浙江省发改委予以立案调查,于2023年8月28日依法出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处罚内容以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长江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武汉)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但未要求举行听证。

现查明:该公司投标业绩“阳江市阳东区那龙海堤加固工程的浙江省水利厅‘透明工程’应用公示网页打印件”系伪造,且本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回函称:“我市目前没有阳江市阳东区那龙海堤加固工程的水利工程”,投标业绩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投标时,翟某涛担任长江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武汉)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孙某燕受翟某涛委托担任本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为直接责任人。调查中,未发现长江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武汉)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违法所得。以上事实由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开标记录、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公告、咨询函及回复、调查函及复函等证据证实。

浙江省发改委认为,长江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武汉)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规定的情形,已构成违法。

鉴于长江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武汉)有限责任公司陈述申辩期间未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但在接受调查时能够主动承认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二)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长江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武汉)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1586747元(按招标项目合同金额176305252元的千分之九计算);

2.对长江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武汉)有限责任公司参与本次投标活动的直接负责人翟某涛和直接责任人孙某燕分别处罚款人民币142807元(按单位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九计算)。

据天眼查及企业官网显示,长江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武汉)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集设计、工程施工、技术咨询、管理支撑于一体的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企业。公司成立于1999年5月,前身隶属于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现为山东省国资委下属国有控股企业。股权穿透图显示,长江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武汉)有限责任公司由水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和山东万兴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联合控股,其中前者持股51%,后者持股49%。(文|中国基建报 汪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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