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收看《第三调解室》精编版《律师说法》。代先生与妻子离婚时约定,登记在女方名下的房产归女方和7岁的儿子共有,待儿子成年后该房屋归属儿子,女方享有居住权。可代先生没料到的是,仅仅过了几年前妻就擅自将房屋出售,获款34万元。

代先生认为前妻的行为有悖诚信原则,且严峻损害了未成年子女的权益,遂要求前妻将卖房款返还儿子。这白纸黑字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可以违反吗?有请任战敏律师为我们解答。

本案涉及的《离婚协议》不能违反。协议离婚是一种常见的结束婚姻的方式,双方在离婚过程中可以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可以归一方所有,也可以赠与子女。本案中女方辩称,本案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赠与行为没有实际履行,在这种情况下自己撤回赠与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

但审理法院认为,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解除、子女抚养安排、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承担以及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达成的具有人身和财产双重性质的合意。其中订立的各个条款都是为了服从和解除婚姻关系这一主要目的,具有目的上的统一性。

其中任何一条或者一项条款的改变都有可能引起其他条款的变化。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并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同意一方撤销财产条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诱发道德风险,甚至会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更多财产的行为发生。所以女方单方撤销赠与行为是无效的。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第三人支付房屋出售款34万元。是不是任何情况下离婚协议都不能撤销?也不是。夫妻在签订离婚协议后一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变更或者撤销离婚协议的请求,只有在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或者胁迫等情况下才同意变更或者撤销。

因此父母对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与未成年人子女房产的行为无权申请撤销。被告辩称本案的赠与所附期限未到,可以撤回。为何法院没有采信?因为双方约定待儿子年满18岁后,该房屋归儿子所有,女方配合儿子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从内容上看确实是附期限的赠与,但案发时儿子还没有年满18岁,女方就已经擅自将涉案房屋进行出售,并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导致儿子即使年满18岁后该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也无法履行。

女方的行为不仅严峻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还严峻侵害了儿子的财产权益,因此法院对于女方的辩称意见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