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何先生弟弟午休吃饭路上突然倒地猝死,引发了一系列的索赔困扰。这起事件也引起了广泛关注和热议。何某是在广东省佛山群志光电有限公司工作的,事件发生在8月10日中午,何某从车间出来才4分钟,正在去吃饭的路上突然倒地吐血猝死。尽管120救护车赶到现场,但无法抢救过来,医院的死亡证明显示是猝死。何先生认为,弟弟连续工作了23天,这可以被认定为过劳死,因此公司应该负责赔偿。然而,人社部门却认定这不是工伤,这让索赔事宜陷入了僵局。在何先生提供的弟弟的出勤记录中显示,弟弟在过去的一个月里几乎每天都有上班,连续工作了大约23天。尽管如此,用人单位却回应称每日工作时间不长,不存在过劳情况。公司负责处理此事的工作人员表示,在事故发生的次日,公司就向人社部门提交了工伤认定的材料,但结果是非工伤。
他们认为,事件发生时既不是工作时间,也不是在工作岗位,因此不存在工伤的情况。公司已经为员工购买了社保和意外险,可以提供一定的赔偿。然而,赔付金额与家属的要求相差较大,家属要求超过100万元。家属已经进行了复议,但最终结果尚未公布。这起事件的曝光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热议。许多网友对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过劳现象提出质疑,他们认为连续工作23天的情况下,何某的死亡应该被视为工伤。同时,也有人对人社部门的工伤认定结果表示质疑,认为其不够公正。这一事件引发了对工人权益保护和工伤认定标准的讨论。对于这起事件,我认为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首先,连续工作23天确实超出了正常的工作范围,对身体健康造成了极大的压力,这可能是导致何某猝死的主要原因之一。
其次,虽然事故发生时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但与长时间的连续工作密切相关,仍然不能完全忽视工作因素对其健康的影响。最后,人社部门在工伤认定上应该更加严谨和公正,充分考虑到工人的工作情况和身体状况。针对这一事件,我认为应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加强对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和工时监管,限制连续工作时间,确保员工的身心健康。其次,完善工伤认定的标准和程序,更加细致地考虑工作与健康之间的关系,确保公正和合理。最后,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和处罚力度,确保其履行保障员工权益的职责。回顾这一事件,我们不禁要问,如何平衡劳动者的权益和用人单位的利益?我们应该如何确保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和工作安全?欢迎大家留言讨论。
佛山一名员工连续工作23天后在休息时间猝死,其家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然而南海区人社局却表示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据悉,该员工何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在休息时间内突发猝死,但人社局认为其死亡不符合工伤认定规定,因此决定不予认定工伤。家属不服,并提起行政复议,但南海区政府维持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这一决定是否合理?究竟在这起事件中,谁该为员工的连续长时间工作负责?工伤认定是否应更加人性化?南海区人社局的决定是否合理?让我们深入探讨这一事件。首先,针对这起事件,我们需要关注南海区人社局为何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据了解,何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在休息时间内猝死,人社局认为其死亡不属于视同工伤死亡,因为死亡发生在休息时间内,且事发地点不属于工作岗位。人社局表示,何某的死亡不符合工伤认定规定,因此决定不予认定工伤。
然而,这一决定是否合理?在这起事件中,人社局的认定是否存在漏洞?是否考虑到员工连续长时间工作可能对身体造成的不利影响?值得进一步深入思考。其次,家属提出行政复议后,南海区政府维持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这一决定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在这起事件中,南海区政府的决定是否充分考虑了员工的工作情况和权益?是否对员工的连续长时间工作进行了全面评估?同时,这一决定是否违背了劳动法相关规定?在法律和人道主义角度,这一决定值得我们进一步审视和思考。最后,针对这一事件,我们不得不反思工作环境对员工身心健康的影响。连续工作23天,对员工的身体和心理健康可能造成极大负担,甚至危及生命。在这起事件中,公司对员工的排班管理是否存在问题?是否充分考虑到员工的工作负荷和休息权益?
同时,监管部门对于类似情况的工伤认定标准是否存在盲区?是否应该对工伤认定标准进行进一步修订,更加人性化地保护员工的权益?这一事件给我们带来了许多思考,我们需要深入探讨如何从根本上保障员工的权益和健康。综上所述,佛山一名员工连续工作23天后在休息时间猝死,但人社局和政府均不予认定工伤。这一决定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在这起事件中,我们需要深入思考工伤认定的合理性、相关法律法规的严谨性以及对员工权益的保障。同时,我们也需要从公司管理和监管部门角度反思如何更好地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针对这一事件,你有何看法?欢迎留言分享您的观点。佛山市南海区政府决定何某死亡不符合工伤认定要求佛山市南海区政府于11月8日发布了一份行复议决定书(南海府行复[2023]563号),决定何某的死亡不符合工伤认定要求。
争议焦点在于何某的死亡是否应该被认定为工伤,以及他在午餐时间外出吃饭是否应该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事故的伤害应被认定为工伤。而根据第十条,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也应被视同工伤。在本案中,何某是佛山群志光电有限公司的员工,他是在下班途中突发疾病死亡的,而并非因交通事故或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事故所致。此外,他的突发疾病时并不处于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岗位上。因此,根据相关规定,他的死亡不符合被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况。对于家属的主张,他们认为何某在午餐时间内外出吃饭的过程应该被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
然而,南海区政府认为,虽然用人单位应该给予劳动者合理的休息时间以满足他们吃饭的生理需求,但这段休息时间并不能被视为工作时间。另外,工作岗位指的是劳动者从事职业活动、履行岗位职责的场所,并不包括上下班途中。在本案中,何某是在下班后外出吃午饭的路途中突发疾病死亡的,而他的突发疾病发生在休息时间,而且他已经离开了工作岗位。因此,他的死亡不能被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因此,申请人的上述复议理由没有足够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综上所述,佛山市南海区政府决定何某的死亡不符合工伤认定要求。尽管家属声称午餐时间外出吃饭应该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但南海区政府认为这种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在工伤认定中,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条例的规定进行。
对于家属来说,他们可以进一步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提供更多的证据来支持他们的主张。这个案例引发了一个重要问题:在工伤认定中,如何界定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范围?请留言分享您的看法和经验。突发疾病与工伤的界限: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工伤?近日,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一份《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引发了争议。在这份决定书中,对于一名员工因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案例,决定书中的表述引发了质疑。对此,我们需要探讨的是,什么情况下才能将突发疾病视为工伤?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而这份决定书中,将突发疾病的死亡事件描述为不符合这些认定工伤的情形,从而不予认定为工伤。尽管这样的表述可能存在一些瑕疵,但并不影响决定书的合法性。
对于这样的决定,如果员工不满意,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这样的决定引发了一些网友的质疑。他们认为,在上下班路上发生的突发疾病也应该被认定为工伤,为什么午休吃饭的时间就不算了呢?事实上,类似的案例在过去也发生过。这些网友认为,当前法律对于突发疾病与工伤的认定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导致判断存在一定的主观性。他们表示,这种情况下,员工很难找到依据来进行争议。对于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对突发疾病与工伤的界限进行更深入的探讨。首先,我们需要思考的是,突发疾病是否与工作环境和工作任务有直接的关系。如果突发疾病是由于工作环境或工作任务导致的,那么可以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而如果突发疾病与工作无关,是纯粹的个人原因导致的,那么就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另外,我们还需要考虑突发疾病的发生时间和地点。
如果突发疾病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内,那么可以认为是工伤。而如果突发疾病发生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地点,那么就不能被认定为工伤。此外,突发疾病的发生是否可以预见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如果突发疾病是可以预见的,员工可以提前采取一些措施来减少风险,那么就不能认定为工伤。而如果突发疾病是无法预见的,员工没有办法提前采取措施,那么可以认定为工伤。综上所述,突发疾病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这其中包括突发疾病与工作环境和工作任务的关系、发生时间和地点、以及是否可以预见等。只有在这些条件满足的情况下,才能将突发疾病视为工伤。然而,目前的法律对于突发疾病与工伤的认定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存在一定的主观性。这给员工带来了一定的困扰,也给相关部门的处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因此,我们建议相关部门可以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明确突发疾病与工伤的界限,为员工和相关部门提供明确的依据。在此基础上,我们也呼吁员工在工作期间注意自身健康,合理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避免突发疾病的发生。同时,我们也希望企业能够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健康的工作条件,保障员工的健康和安全。最后,我们需要思考的是,突发疾病与工伤的认定是否应该更加明确和公正,以保护员工的权益。如果您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留言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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