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女子外出旅游,拦下出租车后6人一股脑上车,因超载被男司机指出,对方建议她下车,女子与司机发生冲突,居然用手指着司机鼻子,还向男司机脸上吐口水,男司机瞬间被激怒,双方爆发肢体冲突,结果被全部带回警局。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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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退一步海阔天空,忍三分心平气和,出门在外遇事退让,有时能避免掉许多不必要的麻烦,但只有极少数人能做到这点,鹿女士就因不愿退让,和司机发生一场闹剧。

事发当天是节假日,鹿女士闲来无事外出旅游,带着全家六口人,慕名从老家来到西安,准备去大雁塔景区游玩。

由于年迈的奶奶已经80多岁,无法长途跋涉,因此鹿女士通过打车软件,叫来一辆车作为代步工具,很快,朱师傅就开车赶到,并接上鹿女士一家。

鹿女士坐上副驾驶,其他家人则一股脑涌进后座,刚开始时,朱师傅没发现这点,等车辆向前行驶一段路后,朱师傅无意间往后看一眼,直接被震惊当场。

只见本来最多能坐三人的后座,此时居然挤满五个人,这已经属于超载,如果让交警发现,不仅要扣分还得罚款,于是,朱师傅将车停在路边,向鹿女士一家人说明情况。

但朱师傅的解释,并不能让鹿女士家人满意,特别是鹿女士的怨气很深,她指责朱师傅,为何之前上车的时候不说清楚?况且后座有2个小孩,不会碍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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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到这种话,朱师傅忍不住翻起白眼,他告诉鹿女士,交警查处的时候,只管人数有没有超载,可不管超载的是小孩还是大人。

朱师傅认为,自己已经解释得非常清楚,希望鹿女士一家可以下车,重新找一个可以载七个人的车子。

可万万没想到,鹿女士听完解释后,非但没有选择理解,而是愤怒地指着朱师傅的脸,开始羞辱性的怒骂,朱师傅感到非常恼火,可做生意和气生财,他只有忍耐。

朱师傅让鹿女士不要再指指点点,同时再次要求鹿女士一家快点下车,可鹿女士得寸进尺,将手直接戳到朱师傅鼻子上,朱师傅选择一手拨开。

可谁知这个举动,让鹿女士彻底失去理智,她表示自己实在气不过,于是一口唾沫直接吐到朱师傅脸上,还开始对朱师傅动手动脚,抓起他的手臂就开始挠。

这下朱师傅忍无可忍,骂人还好,但吐口水这种行为,简直是对一个人人格的侮辱,朱师傅直接狠狠地打她一巴掌,鹿女士的脸部瞬间被打伤。

鹿女士的姐姐见状,直接从副驾驶爬进来加入战场,也开始用指甲揪朱师傅的手臂,由于朱师傅系着安全带,除了小臂能小范围活动外,其他部分动不了,被挠得满手臂都是伤。

感受到痛苦的朱师傅,彻底不再忍受,他想制止鹿女士,出于本能反应,只能揪住她的头发,鹿女士的头发被揪下来一大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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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朱师傅挣脱开安全带,准备下车和鹿女士一家讲个明白,但没想到鹿女士一家都很彪悍,连80多岁的老奶奶都参与进来。

老人对着朱师傅就是两记耳光,朱师傅念在对方年岁大,本想不做反抗,谁知这位老奶奶居然得寸进尺,想继续扇朱师傅耳光。

朱师傅迫不得已,只得伸出手来阻挡,谁料老奶奶直接顺势坐在地上,并声称是朱师傅把她推倒,很快,此处冲突就引起周围群众的注意。

众人赶忙上前拉架,将冲突的双方拉开,随即报警处理,并将伤者送往医院,很快警方就到达现场,并将双方带回警局调查。

经过医院鉴定,在此次冲突中,双方都不同程度受伤,朱师傅手臂上遍布抓痕,鹿女士鼻子上有刮伤,头发还有部分脱落,但伤势最重的还是80岁的老奶奶,出现腰椎骨折现象。

讯问中,双方对于这起冲突,都有自己的理由,鹿女士称是朱师傅咄咄逼人,不仅先骂人,还率先动手打人。

朱师傅为此拿出自己的服务记录,记录上显示,在这起事故前的所有乘客,无一例外都给朱师傅点好评,可见之前朱师傅的服务态度完全没有问题。

警方通过监控视频和双方谈话笔录,最终认定双方属于互殴,那么,此事从法律上应如何认定?

1.吐口水的行为构成侮辱他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鹿女士的行为已经构成侮辱,不仅需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严重的还需追究行政责任,可以给予罚款、拘留等处理。

2.互殴双方均可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结伙殴打、殴打60周岁以上的人的,处10-15日拘留,并处500-1000元罚款。

朱师傅的殴打对象中有80岁的老奶奶,属于加重情节,鹿女士一方则属于结伙殴打朱师傅,也属于加重情节,因此双方都可给予拘留处理。

最终,经过警方调解,双方互相表示谅解,不再给予治安处罚,但双方都需负担相关的医疗费用,还为此耗时耗力,可谓得不偿失。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