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即两个以上群体,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可以给其带来经济利益的事情。如今,不少年轻人合伙创业,但如何体面散伙,成为困扰不少合伙人的心病。

民法典新增合伙合同章节,专门调整合伙合同关系,其中规定不定期合伙人任意解除权。下面从一起案例来看看不定期合伙人任意解除权如何运用,司法实践中又如何认定。

案情介绍

赵某和陈某、黄某系多年朋友,2017年8月,赵某、黄某、陈某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共同经营培训学校。赵某负责资金管理、产品采购、财务监管等统筹管理工作;陈某和黄某负责宣传规划、招生、日常运行等。

《合作协议》于2020年8月25日到期后,三方未续签书面协议,按照《合作协议》继续经营培训学校

黄某:你为什么不办学校的工商注册登记证照及办学许可证,现在因无证被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我要解除合伙。

赵某:我没有违约,是陈某违反了约定。

陈某:你们说我违约,拿出证据来,解除合伙关系,还要办理清算。

经营过程中,三人因学校管理发生争议。陈某、黄某于1月27日通知赵某解除合伙关系,但赵某不予理睬,半月后才回复同意解除,但需清算。三人先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作协议》解除时间,并进行合伙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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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三人对案件基本事实无异议,但赵某主张解除《合作协议》需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法院认为,《合作协议》到期后,虽未续签书面协议,但三方仍维持合伙关系,共同经营培训学校,合伙关系转为不定期合伙,各方具有随时解除合伙关系的权利。陈某、黄某于1月27日向赵某明确发送解除《合作协议》的通知,该通知应自到达当日即产生解除合伙关系的法律效力。

后经陈某、黄某申请,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合伙事项进行清算,最终判决陈某、黄某向赵某支付31万余元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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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为了共同事业、共同目标达成合伙协议,经营过程中需要合伙人通力合作与相互信任。实践中,由于合伙不需要注册登记,各个合伙人之间达成一致意见即可参与市场活动,较易产生合伙纠纷。建立合伙关系时一定要充分了解法律关于调整合伙合同关系的规定,书面确认好合伙协议相关事项,不仅能维护自身利益,更有利于合伙关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967条:“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民法典》第968条:“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民法典》第976条:“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510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编辑:田梦

文字:高筒法庭 蒲艳秋、张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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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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