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我们不是已经公示了公共收益收支情况了吗?”
业主:“我不信你们公示的情况,我要查阅详细的账目明细!”
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你这是胡搅蛮缠!”
业主:“我这是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当物业公司已经公示公共收益收支情况,业主是否还有权要求查阅财务账目及其明细?近日,柳江法院审结了一起业主知情权纠纷案件。
业主要查明细遭拒
石某是柳州市某小区业主,某物业公司为该小区的物业服务人。该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经常在小区的公共区域内进行短期临时摆展,在电梯内长期植入广告,由此产生了一定的收益。物业公司对此公共收支情况定期在小区公示栏进行公示。
业主石某认为,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期间,未经业主同意,利用公共设施设备和场所收取广告费和场地使用费后据为己有。于是,石某向物业公司提出请求,要求查阅该公司利用小区公共区域进行收益的收支账目、收支凭证、专用账户明细等资料,但物业公司未予配合。
一纸诉状告上法院
今年4月,石某将某物业公司诉至柳江法院,要求该公司提供上述财务账目及其明细等资料供其查阅。
物业服务公司认为,自己已经按照法律和协议规定,在小区内定期公布公共收支情况,而石某提出的请求已经超出了法律规定的业主知情权行使范围,所以没有配合石某查阅相关资料的请求。
那么,石某是否有权要求查阅 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期间,利用小区公共区域进行收益的收支账目、收支凭证、专用账户明细等资料?
物业公司应当配合查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的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基于上述规定,石某作为小区业主,对某物业公司在该小区的公共收益收支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使用小区公共部分、公共设施设备而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某物业公司应当设立专户专用于小区公共开支,业主对此当然具有全面了解知悉的权利。某物业公司只在小区公示栏公布公共收益总的收支情况,业主仍有权对公共收益收支明细进一步了解。
所以,石某要求查阅小区公共收益财务收支账目、收支凭证、专用账户明细等资料的请求并未超出业主知情权范围,也不属于知情权行使不当,某物业公司应当配合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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