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院依法公开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之前限制其高消费行为:
一、执行案号:(2023)冀0582执960号
被执行人:胡强,男,汉族,1980年5月10日出生,住河北省沙河市褡裢办事处褡裢村九曲胡同14号。
执行依据:(2021)冀0582民初3888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胡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霍朋飞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2022年1月12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执行案号:(2023)冀0582执794号
被执行人:徐晓敏,女,198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后炉子大街73付1号。
被执行人:李长军,男,1980年0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后炉子大街73付1号。
执行依据:(2023)冀05民终836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李长军、被告徐晓敏偿还原告裴跃环借款本金262,800元,并支付2021年11月29日前的借款利息28,607元(13,850元+14,757元),自2021年11月30日后的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262,8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0%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三、执行案号:(2023)冀0582执763号
被执行人:李玉聪(别名高玉聪),男,200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沙河市白塔镇栾卸村68栋2单元102号。
执行依据:(2023)冀0582刑初61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1.被告人李玉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2月1日起至2026年7月3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2.责令被告人李玉聪退赔被害人共14860元。
四、执行案号:(2023)冀0582执864号
被执行人:王子函,男,199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桥西办事处正招村27区98号。
执行依据:(2022)冀05民终4468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王子函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南梦圆各项损失共计6299.72元。
五、执行案号:(2023)冀0582执840号
被执行人:乔丁号,男,198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十里亭镇南高村397号。
被执行人:任静蕾,女,199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十里亭镇南高村397号。
被执行人:乔立霞,男,196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十里亭镇南高村397号。
执行依据:(2022)冀0582民初1166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乔丁号、任静蕾、乔立霞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裴跃环偿还借款75000元及自2021年11月28日至2022年5月28日的利息4500元;自2022年5月28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乔丁号、任静蕾、乔立霞应当以7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计付利息。
六、执行案号:(2023)冀0582执923号
被执行人:靳孔霞,女,198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沙河市加州小镇小区9号楼2单元1702室。
被执行人:魏鹏飞,男,198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沙河市加州小镇小区9号楼2单元1702室。
执行依据:(2022)冀0582民初2057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靳孔霞、魏鹏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石家庄隆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款37225.58元及利息(以37225.58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息1分计付)。
七、执行案号:(2023)冀0582执1343号
被执行人:潘子军,男,197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高开区东方新城2号2单元302室。
执行依据:(2023)冀05民终3349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潘子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关振龙、郝会民保证金50万元及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29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八、执行案号:(2023)冀0582执1179号
被执行人:高建华,男,197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巨鹿县官亭镇进头营村234号。
被执行人:杨晓杰,男,197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襄都区王快镇康庄铺村26号。
执行依据:(2022)冀0582民初1004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高建华、杨晓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赔偿金、交通费共计134590.51元。
九、执行案号:(2023)冀0582执1121号
被执行人:李爱民,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褡裢办事处褡裢村11区83号。
执行依据:(2020)冀0582民初1677号调解书
执行内容:被告李爱民分期支付原告王丽英工程款16万元为清,其中,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支付2万元,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5万元,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9万元。
十、执行案号:(2023)冀0582执1134号
被执行人:侯五的,男,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沙河市周庄办事处八里庄村西大街125号。
执行依据:(2022)冀0582民初1049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侯五的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志龙借款25100元。
十一、执行案号:(2023)冀0582执977号
被执行人:李星,女,1988年2月21日生,汉族,现住邯郸市永年区刘汉乡刘固三分村。
执行依据:(2015)沙民一初字第684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婚生女孩由被告李宁直接抚养,原告李星从2015年6月起,每年6月30日前付被告当年孩子抚养费4124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
十二、执行案号:(2023)冀0582执恢359号
被执行人:刘学伟,男,198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鑫磊花园4-601室。
执行依据:(2019)冀0582民初3209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刘学伟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杨献伟借款本金870054元及利息211124元,并自2017年12月20日起按月息1%计算支付利息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十三、执行案号:(2023)冀0582执1303号
被执行人:刘冬泽,男,198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周庄办事处冀庄村老街221号。
执行依据:(2023)冀0582刑初113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刘冬泽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十四、执行案号:(2023)冀0582执996号
被执行人:张利蕾,女,198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沙河市白塔镇王下曹村。
执行依据:(2019)冀0582民初226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张利蕾应自本判决生效后次月起每月5日前给付原告温子翰抚养费474元至原告温子翰18周岁止。
十五、执行案号:(2023)冀0582执873号
被执行人:孔莎莎,女,198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沙河市鑫磊玻璃集散中心4号。
执行依据:(2022)冀0582民初2814号调解书
执行内容:被告孔莎莎欠原告段利永货款70000元共分24期支付,被告孔莎莎自2023年5月1日起至2025年4月30日,每月25日前支付原告3000元,剩余1000元于2025年5月25日前支付。
以上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限制高消费项目: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6、旅游、度假;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不得以其财产支付上述消费行为,如有违反,经查证属实,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社会各界踊跃提供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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