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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媒体报道,税务部门近期依法对富士康集团在广东、江苏等地的重点企业进行税务稽查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显示,11月15日,富士康的二级子公司富联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下称“富联科技”)存在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违反税收管理被稽查并罚款。

企查查显示,富联科技由富联精密电子(郑州)有限公司100%直接控股,由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100%间接控股。

此前,10月22日,媒体报道,税务部门近期依法对富士康集团在广东、江苏等地的重点企业进行税务稽查自然资源部门对富士康在河南、湖北等地的重点企业用地情况进行现场调查

经查,富联科技存在将部分非直接从事研发人员费用列入研发人员人工费用,进行加计扣除

2021年度,该公司申报研发费加计扣除65,544,416.61元,其中人员人工费用39,322,111.23元;研发人员334人,其中8人非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此部分人员费用883,152.57元。

2022年度,该公司申报研发费加计扣除56,238,130.90元,其中人员人工费用合计35,870,577.63元;研发人员393人,其中15人非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此部分人员费用合计1,059,074.78元。

上述事实,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一条第一款、《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第一条之规定,该(单位)2021年企业所得税超范围加计扣除的研发费883,152.57元不予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83,152.57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142,085,462.24元,调整后当年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为239,947,803.07元;2022年企业所得税超范围加计扣除的研发费1,059,074.78元不予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59,074.78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32,231,963.06元,调整后当年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为272,179,766.13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19年第9号)附件第12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其结果未造成实际不缴或少缴税款),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超过100万元,但在500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拟对富联科技处以2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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