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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初年的时候,其实是实行钧田制度的,可是随着时间的流逝,唐朝田地的制度开始渐渐发生改变。
到唐朝后期的时候,朝廷开始颁布两税法,如果细看的话,这一切都和当时的百姓分不开关系……
杜甫的《兵车行》是一首具有浓厚现实主义色彩的诗歌,涉及很多史实,就比如:
“或从十五北防河,便至四十西营田。去时里正与裹头,归来头白还戍边。”
一位少年十五岁就被征调服兵役,四十岁白了头还要去戍边,那么,唐朝的百姓到底需要对国家承担哪些赋役呢? 百姓的负担为何如此之重?
这首《兵车行》中所展示的凄惨场景,又有什么样的社会背景? 要想解答这些问题,就要了解唐朝的一些基本经济制度……
在唐前期,与赋役制度有关,也就是与百姓负担有关的制度,有均田制、租庸调制、府兵制,首先要介绍的是均田制。
单从字义上看,均田制似乎是均天下之田的意思,但实际上百姓是否真能分到足够的土地呢?
所谓的均田制,是从北魏开始的,是国家分配和管理士地的制度。
北魏时期,北方在长时间的战乱后,人口流散严重,出现了大量没有主人的土地,于是北魏王朝制定了土地分配原则。
从唐初高祖,一直到玄宗,曾经颁布了《均田令》三次,大体是跟隋朝相同的,不过内容却有所调整。
其中规定: 中男长到十八岁以上后可分得二十亩永业田、口分田八十亩;老男、笃疾、废疾,可各分口分田四十亩,这样的话可以保证其生活所需。
另外,僧道、女观、尼姑等都有授田的资格,授二十亩,比之隋朝,唐朝授田对象的范围扩大了,考虑到了一些特殊群体。
不过其仍然沿袭隋朝的是,有爵级、官品、勋级者都可以请授永业田,有勋级者还可以请授勋田。
唐朝不仅取消了奴婢和妇女授田,还取消了丁牛授田,并增加了对工商业者、僧尼道观等的授田,从一个侧面也反映了人身依附关系发生了一些变化。
而大户人家如果拥有很多耕牛,其授田的数量显然也会受到限制,其中土地买卖也逐渐放松,在隋朝,只有永业田可以传给子孙,也可以买卖,属于私有土地。
唐朝则规定在一定条件下也允许口分田买卖,买卖土地方面,狭乡严于宽乡,根据敦煌吐鲁番出土的唐朝时期的文书,授田不足是很普遍的,各地区也不平衡。
学术界曾经热烈讨论过均田制实施中的问题,如均田制是否真正施行了?是否每个丁男都授田足百亩?
敦煌藏经洞文书则表明,均田制确实是实施了,但实际上并不是把各家的土地都打乱重分,而是规定丁男可以授田百亩,这是最高限,不够的话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包括买卖得到田地,但不能超过百亩。
敦煌文书上就有具体的关于士地占有情况的记载,比如,某男三十四岁,没有其他身份,应授田百亩。
如他家只有六十亩田,则户籍和差科簿上就注明已授田六十亩,其中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四十亩,欠田四十亩,记得非常细,分割得很清楚。
虽然授田普遍不足,贫富有差,贵贱有差,但均田制在一定程度上还是限制了魏晋南北朝以来的大士地私有制的发展,限制了权贵、大地主无限拥有土地或者兼并土地的趋势,保证了个体小生产农户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拥有土地。
均田制,是以丁为授田对象的,这里的“丁”跟户口制度相关,隋唐两朝都将人口按年龄段分为“黄”“小”“中”“老”。
男女始生为“黄”,四岁为“小”,十六岁为“中”,二十一岁为“丁”,六十岁为中"老”,“丁”是赋役的主要承担者。
何时进入“丁”的年龄段,在各个朝代也有一些变化,随着成丁的年龄不断提高,入老的年龄不断降低,是均田制实施以后历朝不断调整和变化的大趋势。
“丁”下边是“中”,中男就是说还没有成丁,但是已经进入了青年时期般是十六岁或十八岁,规定也有变化,中男是可以授田的,但是否服役或承担其他义务不同时期有不同规定。
贵族、官吏按照品级、地位,可以请授不等的永业田,由于永业田是能够传给后代的,所以诸王以下至都督,授田数额可多达百顷。
官更还依品级享有不等的职分田,内外官署还有公廨田,公廨田的收入可以充作办公费用。
隋文帝时,奴婢和妇女都有授田,隋炀帝继位以后,取消了这个规定,那么他 (她)们也就不承担相应义务了。
即便授田不足,“丁”仍然要承担与授田百亩相配套的租庸调,也就是国家的赋役,赋役分为三个部分:“租”就是从土地所出粮食上征税;丁需要承担国家的正役,但可以纳纺织品来代役,这叫“庸”;“调”是对纺织品的征收,基本是按户。
所以史书上记载,有丁则有租,有身则有庸,有家则有调,实际上征收的对象都是丁,如果家里没有成丁的男子,赋役的负担就会或减或免。
租庸调制征收的对象主要是均田农民,与隋朝的制度相比,唐朝的租庸调制又有所调整,总的原则是相对减轻。
规定: 每丁每年纳租石;调随乡土所产,纳绢,或者纳其他丝织品二丈、棉三两,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丁男每年服役二十天,不役则收庸,每日折绢三尺或布三点七五尺。
如果政府额外加役十五天则免调,假如加役三十天的话,是租调全免的,不过这也是有限制的,那就是全年加役不得超过三十天;如果遇到自然灾害,就依据灾情的轻重减免租庸调,这就是唐朝前期规定的老百姓的正常负担。
大体来说,北朝征收的赋役是重于隋的,唐又在隋的基础上进一步减轻,如所交的租粮由三石变为两石,并且把庸的代役制度化,隋制是五十岁以上可以免役交庸,唐朝则是丁男都可以纳庸免役。
租调的减轻可以使农民的收入相对增加,劳役的减轻和可替代,可使农民有更多的时间从事农业生产,这对社会经济的恢复与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
唐朝的财政收入,前期主要来自农业税收,后期工商业税的比重才逐渐增大,甚至超过农业税收,到了唐玄宗时期,均田制实际上已经遭到破坏,租庸调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直到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开始实行两税法,才正式宣布了租庸调制的彻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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